當然,在每個已知的瞬間,往往隻涉及某個單獨的、合乎道德要求的行為。這種行為僅僅由於它屬於在想象中預先確定好的整個生命這一點,就隻能是一種合乎道德的行為。因為我們和我們的現實對該生命適應與否這一——雖說經常解釋過的——可能性就是“應該”。可是如今人們很可能在想象中認為來自同一起點的整個生命有別於現實的生命。不過,這種以為某一個別行為在其發生前後“有別”的看法,本來就是無稽之談;因為這樣一來出現的恰恰是另一種行為,而並非同一種與本身有別的行為。充其量也是在撇開其內容——這種內容隻能要麽保持原貌,要麽麵目全非——堅定的獨立法不談,把生命純粹看作將內容化為自身**的過程,把單個行為理解為目前正在對這一生命整體進行的現實塑造之時——隻有這樣,人們才有可能要求該行為應當有別於它自身。因為該生命整體是有機生物身上無與倫比的東西,在作為整體生存著的靈魂中是至高無上的,所以該行為既是一種已經變化了的行為,但又是同一行為。原始現象通常的說明都確實可靠:這個要麽在實體方麵堅持己見,要麽隻是在形式或作用一致性中堅持到底的自我對於真正的實情很不相稱;這種對於在遇到全麵的、表麵上直至最深層的變化性時的個體同一性的內在了解是一個基本事實,麵對這一事實,所有分析性的抽象化都會頓然失靈。因此,隻有當生命的這種特性在很大程度上與關於單個行為就是該全部生命當時完美無缺的表達方式這一動機相結合時,這一行為才能分享那種“能有別於某物”的權利。可是這種動機又同一再出現的表象有關,因此我們雖然作為生命的整體是自由的,作為個體卻受到限製。這一點隻不過表明,就連“應該”這一概念也是一個整體,而單個的行為也不會由這一整體發展成為局部的責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