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民間文化概論

第五節 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係

“Folklore”是民間文化國際通用名稱,與民俗學和民間文學相通。由於民間文化屬於曆史文化傳統,處於社會的邊緣狀態,在社會經濟和科技迅猛發展的進程中,越來越受到“現代化”的衝擊。出於保護的需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應運而生。這一概念的產生和確立有助於我們理解民間文化。

“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概念由“民間創作”(民間文化傳統)演化而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稱其為“民間文化和傳統文化”(traditional cultureand folklore)。“非物質文化遺產”由英語詞匯“intangi bleheritage”翻譯而來,與“民族民間文化遺產”同義。一般而言,民間文化可劃分為民俗、民間文學、民間藝術三大部分,廣義的民俗學學科範圍涵蓋了這三個部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89年11月在巴黎通過了《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案》,正式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文件中提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建議。其中對“民間創作”定義如下:

民間創作(或傳統的民間文化)是指來自某一文化社區的全部創作,這些創作以傳統為依據,由某一群體或一些個體所表達並被認為是符合社區期望的作為其文化和社會特性的表達形式;其準則和價值通過模仿或其他方式口頭相傳。它的形式包括:語言、文學、音樂、舞蹈、遊戲、神話、禮儀、習慣、手工藝、建築術及其他藝術。

這一定義的內容其實指的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1997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29屆全體會議通過了《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書編寫指南》,界定了“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含義,表述基本上與上麵引文一致。1998年編寫的《世界文化發展報告》中,該組織又將文化遺產分為“可接觸性遺產”和“不可接觸性遺產”。依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製定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形式,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侵害行為的國內法示範法條》(簡稱《示範條例》),“民間文化表達形式(expression of folklore)”包括:口頭表達形式,諸如民間故事、民間詩歌及民間謎語;音樂表達形式,諸如民歌及器樂;活動表達形式,諸如民間舞蹈、民間遊戲、民間宗教儀式;有形表達形式,諸如民間藝術品、樂器、建築藝術形式等。前三者,屬於“不可接觸性遺產”、“口頭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依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五個方麵:口頭傳統及其表現形式;民間表演藝術;民眾的生活形態、禮儀和節慶活動;古代遺留下來的各種民間生活及科技知識;民間傳統工藝和藝術。最後一項,屬於“可接觸性文化遺產”,是通過文字或物質遺存可觀可感的文化形態。不論是可接觸性還是不可接觸性的文化遺產,大都為民間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