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解構已有的精神世界為指向,“坐忘”和“心齋”著重於“破”或否定。既“破”之後,如何體道和悟道?莊子由此進一步考察了通常的感知和理性之外的方式。前文曾提到,在經驗的層麵,耳目之知首先指向外部對象,所謂“極物而已”,也隱含著這一含義。從體道的角度,莊子對耳目的作用方式做了不同的規定:“夫徇耳目內通而外於心知,鬼神將來舍,而況人乎?”[55]在這裏,耳目不再以對象為指向,而是反身向內;這種反觀又不同於理性之知,相反,它以“外於心知”為特點。表現為“內通”的耳目之知,也涉及“聰”和“明”,但此“聰”、此“明”並不以外部對象為內容,關於這一點,莊子有如下的解釋:“吾所謂聰者,非謂其聞彼也,自聞而已矣;吾所謂明者,非謂其見彼也,自見而已矣。夫不自見而見彼,不自得而得彼者,是得人之得而不自得其得者也,適人之適而不自適其適者也。”[56]這裏區分了兩種“聰”和“明”:“聞彼”之聰與“自聞”之聰、“見彼”之明與“自見”之明。從目的的層麵看,自聞、自見旨在自適;從作用的方式看,自聞與自見則以反視內聽為特點。
作為把握道的方式,耳目的“內通”或反視內聽(自視自見)在認識論或方法論上究竟具有何種意義?從認識論上看,耳目之知或“聰”和“明”既與廣義的“觀”及“聽”相聯係,又具有直接性(無中介)的特點。在對耳目及聰明重新界定之後,將其引入得道的過程,無疑同時肯定了以直接(無中介)性為特點的這種“觀”或“聽”的作用,然而,以“內通”規定耳目的功能,並將其與“心知”隔絕開來,則使之不同於經驗或感性的直觀,而在實質上表現為某種區別於單純理性作用的直覺。事實上,當莊子從方法論的角度對庖丁解牛的過程加以概述時,已從一個方麵表明了這一點。在他看來,上述過程的根本特點之一在於“以神遇而不以目視”[57]。“不以目視”,是指不以“見彼”(指向對象)的方式“視”;“以神遇”,則是以內在的明覺直接地把握。用“以神遇”來表示這種直覺,主要在於突出其非程序性、非推論性以及難以言說的特點。這種體悟的方法,對應於“技進於道”的過程[58],從而,所謂“以神遇”在實質上便被視為得道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