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個體的“我”固然以天性為內涵,但在現實的存在過程中,總是麵臨著與他人的共在關係。與人共在對個體意味著什麽?如何在人與人的共處中保持“我”的個體品格?個體之“在”與人我的共在是否相互對立?對個體原則的進一步考察,顯然難以回避這些問題。
在與人共在的層麵,“我”或“己”首先與“眾”相對:“世俗之人,皆喜人之同乎已,而惡人之異於已也。同於已而欲之,異於已而不欲者,以出乎眾為心也,夫以出乎眾為心者,曷常出乎眾哉?”[75]從形式上看,希望他人“同乎己”,關注的似乎是自我或個體,然而,在實質的層麵,它所體現的,乃是一種“求同”心理,後者既表現為希望眾人都達到與“己”相同的看法或視域,又內在地蘊含著對“眾”的變相迎合:它所追求的,是世俗及眾人層麵的一致、同一。當眾人完全同於“己”時,與“眾”之“同”便超越了個體之“異”:在眾人同於己的外在現象背後,是“我”的個體性規定的失落。與之相聯係,“出乎眾”在表麵上以超越眾人為指向,但其邏輯的前提則是“求同”:一方麵,出乎眾之心,以同於已的取向為出發點;另一方麵,眾人的肯定、認同,依然是其內在的目標,這種實質的趨向決定了它難以真正達到“出乎眾”。所謂“夫以出乎眾為心者,曷常(何嚐)出乎眾哉”,便強調了這一點。[76]“出乎眾”意味著超越從眾、趨同,可以看到,莊子所肯定的,是真正意義上的“出乎眾”,後者同時從反對從眾的維度,突出了個體性的原則。
同乎眾或從眾,在存在形態上往往意味著湮沒或沉淪於眾;超越從眾而達到真正意義上的“出乎眾”,則意味著拒斥沉淪。在談到聖人的內在品格時,莊子指出:“自埋於民,自藏於畔,其聲銷,其誌無窮,其口雖言,其心未嚐言,方且與世違而心不屑與之俱,是陸沉者也。”[77]“陸沉”指隱於世俗之世[78],“心不屑與之俱”,則是雖與世俗共存,但依然保持個體意識的獨立性,不隨波逐流、人雲亦雲。按莊子之見,身可“陸沉”於世(隱於世),但心卻不能沉淪於眾,正是在與人共處中保持獨立的意識,構成了個體“在”世的特點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