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莊子的思想世界

二 齊生死

如前所述,與“生”相對的是“死”;對“生”的看法,離不開對“死”的理解。在肯定生命價值的同時,莊子對“死”也做了多方麵的考察。與自然的原則及“齊物”的本體論立場相應,莊子從自然的觀點看待“死”,也以“齊”與“通”的原則規定“死”。

《莊子·養生主》曾談到老聃之死,並以寓言的方式記敘了老聃之友秦失與其弟子的對話:

老聃死,秦失吊之,三號而出。弟子曰:“非夫子之友邪?”曰:“然”。“然則吊焉若此,可乎?”曰:“然。始也,吾以為其人也,而今非也。向吾入而吊焉,有老者哭之如哭其子,少者哭之如哭其母。彼其所以會之,必有不蘄言而言,不蘄哭而哭者,是遁天倍情,忘其所受,古者謂之遁天之刑。適來,夫子時也;適去,夫子順也。安時而處順,哀樂不能入也,古者謂是帝之縣解[17]。”

這裏首先將老聃之死理解為自然的現象,作為自然現象,人之逝去,既無須悲,亦不必哀;若以悲哀之心處之,便是所謂“遁天倍情”。值得注意的是,莊子在此將“生”“死”與“適”聯係起來。“適”即“適然”,與偶然大致處於同一序列。按莊子的理解,人之生(“來”)是偶然現象,人之死(“去”)同樣具有偶然性,二者都非人所能左右:“生之來不能卻,其去不能止。”[18]就其現實形態而言,個體之獲得生命,確實具有偶然的性質:它既未經過個體自身的選擇,也非類的發展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環節;存在主義認為人來到世間,表現為一個被拋擲的過程,也有見於此。然而,與之不同,個體生命的終結(“死”)卻具有較為複雜的形態:就個體走向生命終點的具體時間、方式而言,其中無疑亦具有偶然性;但盡管生命延續的具體時間有長短之別,生命曆程結束的方式也各自相異,但“死”卻是每一個體的必然歸宿。同時,偶然與可能具有內在的相關性:“生”的偶然性在人生的展開過程中往往表現為往不同方向發展的多重可能。然而,這種可能在生命終結之時,又總是化為“死”的必然。從以上方麵看,生與死之間無疑存在偶然、可能與必然之間的不對稱性。莊子將人之生(“來”)與人之死(“去”)都籠統地歸入“適”的領域,顯然未能充分注意到二者關係的全部複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