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莊子的思想世界

二 自由與自然

與對自由的追求和向往相聯係,逍遙體現了個體或自我的存在之境。當然,以人的自由為價值內涵,逍遙意義上的無所待並不僅僅表現為囿於自我,事實上,“乘天地之正”這一規定已表明,逍遙無法離開存在的法則。從以上前提出發,莊子進一步闡述了逍遙與安命、達命、遂命以及逍遙與合自然的關係;通過上述關係的規定,莊子同時具體展開了其逍遙之說。

在主張逍遙於天地間的同時,莊子提出了達命、安命之論。“達命”首先與“達生”相關:“達生之情者,不務生之所無以為;達命之情者,不務知之所無奈何。”[14]從形式的方麵看,“不務生之所無以為”“不務知之所無奈何”,似乎與逍遙的存在方式彼此相對,然而,在實質的層麵,二者又具有一致性。如前所述,逍遙的含義之一是各本其性而無所待:本於自性與無待於外表現為同一過程的兩個方麵。以自性為本(以自性為根據),意味著不慕乎外,包括不勉強去做超越自身能力之事。所謂“生之所無以為”“知之所無奈何”,便涉及內在的能力所難以達到的行為領域;唯其超出了人的能力,因而人的作用無法施於其上。在此,“不務生之所無以為”“不務知之所無奈何”意義上的“達命”,與本於自性而無所待意義上的“逍遙”,似乎並不衝突;不妨說,前者(不勉強超出能力所及的領域)在邏輯上表現為後者(本於自性而無所待)的引申。

“生之所無以為”“知之所無奈何”意義上的“命”,主要與個體自身的內在規定相聯係。相對於此,在社會領域,“命”取得了另一種形態,人與“命”的關係也具有不同的意義:“夫事其親者,不擇地而安之,孝之至也;夫事其君者,不擇事而安之,忠之盛也;自事其心者,哀樂不易施乎前,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德之至也。為人臣子者,固有所不得已,行事之情而忘其身,何暇至於悅生而惡死?”[15]“知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唯有德者能之。”[16]事親、事君涉及的是社會的倫理、政治義務,盡管莊子對儒家的禮義一再提出批評,但如前所述,他同時又一再肯定“群於人”[17],主張“遊於世而不僻,順人而不失己”[18],並反對“伏其身而弗見”[19]之類的刻意離世。與之相聯係,他對人在社會領域所承擔的義務並不簡單地加以否定。事實上,對莊子而言,人存在於世,總是難以回避一定的社會義務,後者(社會義務)往往非個人所能任意拒絕,懂得了義務的以上性質並自覺地加以承擔,便是德性的體現,所謂“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德之至也”,即著重指出了這一點。親子、君臣之間的義務,具有當然的性質,在這裏,作為當然的義務取得了“命”的形式,而“安命”則相應地表現為認同並承擔一定的社會義務。對“命”的如上理解,從另一個方麵展示了逍遙的內在意義。如果說,“乘天地之正”表現為本於自身之性與循乎必然法則的統一,那麽,以上語境中的“安命”則使逍遙與社會領域的“合當然”聯係起來。以“循必然”與“合當然”為前提,逍遙進一步區別於單純的任性。[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