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莊子的思想世界

三 自然無為:二重內涵

道與德的統一表明,作為存在的終極根據,道並不是一種外在的主宰;毋寧說,它更多地表現為存在的自我統一。循沿這一思路,《老子》進一步提出了“道法自然”說。在前文曾引及的第二十五章中,緊接“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老子》寫道: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從本體論上看,所謂“道法自然”,也就是道以自身為原因。《老子》在第四十二章曾說過:“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這裏的“一”,也就是道自身,道生一,猶言道自生或道自我決定。在生成關係這種外在形式之後,是對自因(道以自身為原因)的肯定。《老子》強調“反者道之動”,同樣意味著將變化理解為一個自我運動的過程,其中蘊含著發展原理與自因的統一。

法自然的自因義,主要側重於天道。從人道的角度看,法自然又與人的行為相聯係。第五十三章稱:“使我介然有知,行於大道,唯施是畏。”從字源學上看,“道”本有道路之意,引申為主體應當遵循的規律等。《老子》在這裏似乎利用了“道”這一詞的雙關性,在行進於大道這一語義之中,同時寄寓了推行、遵循大道之意。後者在第四十一章得到了更明確的表述:“上士聞道,勤而行之。”所謂“勤而行之”,便是指自覺地推行、遵循道,在此,法自然取得了合於道的形式。

人道意義上的自然,在《老子》哲學中往往又與價值領域相聯係。在價值觀的層麵,自然常常被理解為一種與人化相對的存在形態,而法自然則相應地具有保持或回歸前文明狀態之意。正是在後一意義上,《老子》對人化過程及與之相關的文化形態提出了種種批評:“大道廢,有仁義。慧智出,有大偽。六親不和,有孝慈。國家昏亂,有忠臣。”[48]從本體論上看,道具有未分化的特點,後者同樣體現於價值領域。作為人化過程產物的文明形態,往往有善惡之分,誠偽之別;相對於此,與道為一的自然狀態,則是無分別的:以道觀之,無論是正麵的仁義、智慧、孝慈,抑或是負麵的大偽、六親不和,都是人為的結果,二者從不同方麵表現了對自然的偏離。在這裏,大道已具體化為自然的原則,而文明社會的規範,則被視為對自然原則的否定,“大道廢,有仁義”,便展現了二者的這種緊張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