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莊子的思想世界

三 “天”的雙重含義

在莊子那裏,“天”不僅與人的本真之性相聯係,而且被賦予自然法則的含義,天與人之辯,也不僅僅指向合乎人性的存在,而是同時涉及人的行為與自然法則的關係。作為自然的法則,“天”與道彼此相通,融於“天”與循乎道也具有內在的一致性,所謂“道兼於天”[42],便表明了這一點;相應於“天”對“人”的優先性,莊子一再地強調行為應當“循道而趨”[43],後者使合乎“天”進一步獲得了合規律的意義。

與“循道而趨”相一致,“天”也被賦予雙重含義。在回答“何謂天”這一問題時,《莊子·秋水》曾做了如下論述:“牛馬四足,是謂天。落馬首,穿牛鼻,是謂人。故曰:無以人滅天。”[44]這裏的“天”,是就存在的規定而言的,具體表現為事物的本然之性;它不僅構成了牛馬這一類對象的本然形態,而且也體現於人:人的本真規定便以這一意義上的“天”為內容,前文所論及的“天”(作為人的真實規定的“天”)同樣具有以上內涵。“天”的另一重含義,較直接地與人的行為方式相聯係。在談到人的行為特點時,莊子對此做了言簡意賅的界說:“無為為之之謂天。”[45]所謂“無為為之”,首先相對於目的性的追求而言,其特點在於非有意而為;以“無為為之”為“天”的內涵,相應地包含揚棄目的性之意。這一意義上的“天”,顯然更多地體現了與“人”的謀劃、意圖相對的自然之義。[46]

在莊子關於“天籟”的描述中,“無為為之”意義上的“天”得到了更具體的闡釋:

夫吹萬不同,而使其自己也,鹹其自取,怒者其誰邪?[47]

大風吹過,發出不同的聲響,形成和諧的天地之音,這是一個自然而然的過程,所謂“自己”“自取”,便是強調上述過程的自然性質。與“自己”“自取”的自然義相對,這裏的“怒”蘊含“使之然”之義,所謂“使之然”,既指通過外在的推動使之發生,也意味著這一過程是有目的、有意識謀劃的結果,與此相聯係,“怒者”也包含兩重含義:它既隱喻至上的主宰或外在的推動者,也指有目的的謀劃者。和“怒者”的以上含義相應,“怒者其誰”這一反詰也隱含如下的雙重否定:既否定自然之上有一個至上的主宰或推動者,也否定自然過程內含有目的的謀劃活動。從天人關係看,對“自己”“自取”的如上強調,同時以形象的方式,突出了“天”的自然義,郭象在解釋莊子的以上論述時,已明確地指出了這一點:“以天言之,所以明其自然也。”[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