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的本質到底是什麽?無論任何集體的最高目標是什麽?集體的本質類型的目標是什麽?不解答這些問題,就不可能就任何類別的實際的集體事物作出判斷。
不過,我們也可以這樣說:人知道自己天生是某個範圍廣大的集體的一員,屬於某個包含無限理性存在的王國;與此相同,人作為精神性的理性存在,在客觀上本來也是隸屬於這種集體及這種王國的。人作為肉體的生物,其存在有賴於他得自母體的自然血統,對母親關懷的依賴性,和與這種依賴相一致的互補的母親—嬰兒之愛,有賴於使他歸屬於另一性別(以及與這個性別相一致的性本能)的那些器官;這是人的原初性,但人的精神存在有與肉體一樣的原初性。而且,這種精神的理性的集體,並不是這個純自然的活力集體的發展所產生的後果。人的生活越富於精神性,不會必然使人越孤獨。有些思想家認為,一切人類集體都是從那個自然的生活集體“發展”而來,這種集體以所謂動物群落的形式存在於原始人的自然中,或可以從動物群落裏推導出來;與此相應,這些思想家想要把精神性的愛、犧牲、責任意識、良心、懊悔等所有行為,僅僅理解為那個在遠古時代即已維係著動物群落的心理力量所派生出來的高級和發達形式(達爾文、斯賓塞),這些思想家皆大錯特錯。
人類精神和個人的集體較之“生命群體”具有自己的更高級的權力,以及自己的更高級的起源。人類這種共同體具有神性的精神起源及上帝認可的權利。
我們給我們的第一條定理再補充上第二條定理,這樣做立刻就會產生重大意義。在我們靈魂的核心裏,有一個必然的要求,存在著一個無拘無束的精神要求,要在思想中和精神的愛的要求中,不僅超越我們自己孤獨的**裸的自我,此外還要超越任何一種我們所從屬的曆史上存在過的及器官上看得見的共同體。這種超越的要求,在起源上與那種個體的自身意識相同,憑借著本質必然地與這種意識關聯在一起的成員意識和器官意識,超越的要求處在精神的各種自然廣闊的、無法預見的集體之中。簡言之,這種超越的要求也是一種理性規定的衝動,甚至把任何一種精神性的人組成的實際存在的集體,也看成一個更廣大、涵蓋麵更寬、等級更高的精神集體的一個“器官”。世俗中實際存在的這些共同體(家庭、社團、國家、民族、友誼等)中,沒有任何一種能在其曆史中可能達到的任何程度上完全使我們感到滿足,使我們的理性和心靈完全感到滿足。這一點,我們的理性、我們的心靈知道得再清楚不過了。正是由於所有這類共同體不僅是精神性的,而且也是個人的,所以,這個原則上是無限的衝動,這爭取一個更豐富、更廣闊、更高級的集體的理性衝動,隻可能在一個理念中得到它可能得到的完結和完全的滿足;這個理念就是與一個無限的、精神的個人締結愛的共同體,組成精神的集體;而這個人同時也就是任何可能的精神集體,以及一切世俗的、實際存在的集體的起源,是它們的創始人和主人。在我們的精神存在的本質中,某些愛的類別已經先天地存在著——這些類別並不是通過偶然感知屬於自己的對象,才把自己與其他類別區別開來的,而是與生俱來作為心靈要求得到實現的運動和行動,便各有所異——譬如對兒童的愛,對父母的愛、故鄉之愛、祖國之愛等,與此相應地,也存在著一種至高無上的愛的類型,即對上帝的愛。早在我們對最高的存在有詳盡的理解之前,我們已經擁有並體驗著上帝之愛了。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帕斯卡爾可以如此談論上帝:“倘若我不是已經找到了你,我是不會去尋覓你的。”我們的心靈和我們的理性都清楚地知道,隻有這個理性和愛同上帝結成的空前絕後的集體,才有能力充分實現我們的心靈和理性的意向,並使它們滿足。我們的心靈和理性也知道,隻有當我們在所有精神的本性所具有的一個空前絕後的共同體的神性背景上,來感知我們知道自己已置身其中的那些集體的時候,隻有當我們借著這個集體所產生的充足的光來感知這些集體的時候,我們才有能力在真正的真實之光的照耀下,來觀照與思考這些集體:即在這個與人格的上帝為一體的集體的光照下去感知。思想必然要無限地超越一切有限的、可見的集體而向前挺進,人類無限的衝動是沒有窮盡的。隻有在這裏,在這個集體當中,人的衝動和思想的發展才安靜下來,棲息於此。隻有在上帝之中,隻有通過上帝,我們才真正在我們當中以精神的方式結合在一起。《聖經》中那條“最高貴”、“最偉大”的律令(《馬可福音》,12:30-31[2])所說的就是這個意思,它要求把自我的神聖化和對鄰人的愛植入上帝之愛的共有的根須之中。證明上帝的存在,有各種各樣的不同的自然方式。不論是從靈魂、自然、曆史,還是從良心、理性——我們從這種創造中理出來的每一條線,如果我們按照我們所熟知的有限之物的法則設想這條線被一直拉進無限之中,那麽這條線將導向上帝。所有線條都在上帝這裏同時匯合。在此,我想提醒各位注意,在當代,或許有一種受到冷遇的、獨立的但卻是原初的對最高本質的證明,這個證明是唯獨從個人的精神存在的一個可能共同體的觀念中產生出來的。這種“社會學的”上帝證明與其他各種此類證明的目標一致,而在邏輯上卻不以別的證明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