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主義的良心是一種內在化的外在權力、父母、國家、或在一種文化中所發生的不論什麽權力的聲音。在人與權力的關係仍為外在性的情況下,沒有倫理製裁,我們簡直無法談論良心;這樣的行為僅僅是權宜之計的行為,它由對權力的恐懼和希望得到獎賞來調節,總是依賴於這些權力的實際存在,依賴於他們對人們正在做什麽的知識,和他們的被說成或實際的懲罰與獎賞的能力。人們產生一種源於他們的良心而出現的罪惡感情這一經驗,實際上常常隻不過是他們對這樣一些權利的恐懼而已。確切地說,這些人並不感到有罪,而是感到害怕。然而,在良心的形成中,人們有意識或無意識地把諸如父母、教會、國家、輿論之類的東西作為倫理的和道德的立法者來加以接受,人們采用了它們的法律和製裁,因而把它們內在化了。外在權力的法律和製裁仿佛成了人自身的一部分,而不是對人自身之外的某種東西的責任感;人們感覺到了對某種內在的東西、對他們的良心的責任。良心是一個比對外在權力的恐懼更為有效的行為調節器;因為,人們可以逃離後者,卻無法逃避自身,因此,也無法逃避已經成為人自身之一部分的內在化的權力。權力主義的良心就是弗洛伊德所描述的超我;但是,正如我在後麵將要表明的那樣,這僅僅是一種良心的形式,或者說還隻是良心發展的一個可能的預備步驟。
當權力主義的良心不同於對懲罰的恐懼和對獎賞的希望時,這種與權力的關係就成為內在化的了,但它並非在其他本質的方麵與對懲罰的恐懼和對獎賞的希望非常不同。它們最重要的相似點在於這樣一種事實,即權力主義良心的規定並不是由人自己的價值判斷決定的,而隻是由權力所宣布的要求與禁忌決定的。如果這些規範恰巧是好的,良心就將把人的行動引向善的方向。然而,它們並不是因為它們是好的而成為良心規範的,而是因為它們是權力所給定的規範才成為良心的規範的。如果它們是壞的,它們恰恰就是良心的大部分。比如說,一個希特勒的信仰者,當他犯下反叛人類的行為時,他還覺得他是在按照他的良心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