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從現象上把捉在領會召喚時聽到的東西,最好重新回到召喚上來。常人本身的召喚意味著把最本己的本身向著它的能在喚起;這本身指在是此在,亦即操勞在世的存在與共他人的存在。所以,隻要對呼聲向何處喚起的生存論闡釋在方法上對自己的可能性與任務領會得正確,這種闡釋就不可能打算去界說具體的各別的生存可能性。我們所能確定和所要確定的,不是那在生存上在各個此在中向這個此在所呼喚的東西,而是那使各種實際生存上的能在成為可能的生存論條件所包含的內容。
此在越少旁涉地傾聽與領會其被召喚的存在,越少把呼聲的意義倒錯為人們之所雲和理所當然之事,生存上對呼聲的傾聽領會就越加本真。而從本質上看,召喚之領會的本真性包含著什麽?呼聲每一回都給出了什麽可加領會的東西——即使這東西實際上並非每次都被領會?
我們已經用一個命題給出了這個問題的答案:呼聲不說出任何可供議論的東西,它不提供任何關於事件的知識。呼聲向前指引此在到其能在處去,而這時呼聲是出自無家可歸狀態的呼聲。呼喚者誠然是不確定的,但他從何處呼喚,對呼喚來說卻並非無關緊要。這個何所由來,即被拋的個別化的無家可歸狀態,在呼喚中被一道呼出,也就是說,一道展開。在喚上前去到……之際,呼喚的何所由來就是喚回的何所歸去。呼聲並不給出任何理想的普遍的能在供人領會;它把能在展開為各個此在的當下個別化了的能在。惟當我們把呼聲領會為喚上前來的喚回,才能充分規定呼聲的開展特點。隻有依循這一方向以這種方式把捉呼聲,才問得上呼聲給出什麽東西供人領會。
在一切良知經驗中充耳所聞或充耳不聞的是:呼聲向此在進言說,它“有罪責”,或作為發生警告的良知揭示可能的“有罪責”,或作為“清白”的良知確證“不覺得有罪責”。如果我們“直截了當”地指明這些,是不是能更容易、更有把握地回答呼聲說的是什麽這一問題了呢?但願這種“一致”經驗到的“有罪責”到了經驗良知解釋良知的時候不那麽五花八門呢!而且就算這種“有罪責”的意義可以眾口一聲地加以把握,什麽“是”有罪責,罪責怎麽“存在”,這一生存論概念仍還晦暗不明。然而當此在向它自己進言說它“有罪責”時,罪責這一觀念[9]若不取自對此在存在的解釋,又該取自何處呢?老問題又提出來了,誰在呢?我們如何是有罪責的?罪責意味著什麽?罪責這一觀念不可任意設想出來強加到此在頭上。但若確乎可能對罪責的本質有所領會,那麽這種可能性就必得在此在中先行描繪出來。我們該如何尋覓可引導揭示這一現象的線索呢?一切從存在論上對罪責、良知、死這一類現象的探討都必須從日常此在解釋這些現象時所“說”的東西入手。而同時在此在沉淪的存在方式中又包含著這樣的情況:此在的解釋通常以非本真的方式“製定方向”而不涉及“本質”,因為要從源始處就對存在論問題提得適當,這對此在來說還是陌生的。但在視而不見之際,也一道暴露出對現象的源始“觀念”的一種指示。在討論“有罪責”的源始的生存論意義之時,我們的標準取自何處呢?取自於這一“有罪責”是作為“我在”[10]的述語浮現出來這一情形。難道說被非本真的解釋領會為“罪責”的東西是在此在本身的存在之中嗎?也就是說:隻要此在實際生存著,它就已經是有罪責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