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Ⅱ):倫理學主題:價值與人生下冊

第五十九節 生存論的良知闡釋與流俗的良知解釋

良知是操心的呼聲,來自在世的無家可歸狀態;這呼聲把此在向最本己的能有罪責的存在喚起。與此相應的召喚之領會就是願有良知。這兩句規定不可能馬上就同流俗的良知解釋協調起來。它們甚至顯得針鋒相對。我們之所以稱流俗良知解釋,因為這種解釋在描述這一現象特征和標識其“功能”的時候執著於人們認作良知的東西以及執著於人們如何跟隨這種良知或不跟隨這種良知的情況。

但是,存在論闡釋非得與流俗解釋取得一致嗎?流俗解釋在原則上存在論上不恰恰須得懷疑嗎?既然此在首先與通常從操勞所及的事物方麵來領會自己並把它的所有行為都解釋為操勞,那它不是要以沉淪晦蔽的方式來解釋它的存在的這種方式了嗎?此在迷失於常人所操勞之事;那麽,它所解釋的存在方式不恰恰是它作為呼聲要從這種迷失狀態中收回的那種存在方式嗎?日常生活把此在當作某種上到手頭的東西來操勞、亦即加以管理結算的東西。“生活”是樁“經營”,也許贏利也許蝕本。

所以,考慮到此在本身的流俗存在方式,就無法擔保源於這種存在方式的良知解釋與依這種解釋製定方向的良知理論已為這類闡釋工作找到了適當的存在論視野。雖說如此,流俗的良知經驗卻也必定這樣那樣先於存在論就觸到了這一現象。由此引申出兩個方麵:一方麵,日常良知解釋不能作為衡量某種存在論分析的“客觀性”的最終標準;另一方麵,存在論分析也不該對日常良知理解掉頭不顧,不該越過基於這一理解的人類學、心理學和神學的良知理論。如果生存論分析從良知現象的根源處把這現象剖析清楚了,種種流俗解釋就一定恰恰從這一分析而成為可理解的;特別是它們在何處錯失良知現象以及它們為什麽掩蔽良知現象也同時可以理解了。不過,從本書所討論的問題看,良知分析隻是為解決存在論基礎問題服務的,所以,描述生存論良知闡釋與流俗良知解釋的聯係的工作就隻能滿足於指出本質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