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Ⅳ):倫理學前沿:道德與社會上冊

八、自由優先性的規定

亞裏士多德評論說,具有一種正義感是人的一個特征,他們對正義的共同理解造就了一個城邦。[20]同樣,我們可以說,根據我們的討論,對作為公平的正義的共同理解造就了一種憲法民主。因為我在提出第一個原則的進一步論據之後已試圖表明,一個民主政體的基本自由受到這種正義觀的最堅決的保護。從每一個例證中所得出的結論都是我們熟諳的。我的目的一直是要表明兩個正義原則不僅符合我們所考慮的各種判斷,而且為自由提供了最有力的論據。相反,各種目的論原則充其量為自由(或至少為平等的自由)提供了一些不確實的論據。良心和思想的自由不應該建立在哲學或倫理學懷疑主義基礎上,也不應該建立在對各種宗教和道德利益的冷淡上。正義原則在兩個極端中間開辟了一條合適的通道,一個極端是獨斷論和不寬容,另一個極端是把宗教和道德看成是純粹偏愛的簡化論。而且,由於正義論依賴於一些微弱的和被廣泛接受的假設,它就可能贏得相當普遍的承認。當我們的自由來自這樣一些原則,即來自相互處在公平狀態中的人們一致同意的原則(假若他們能全體一致地同意什麽事情的話)時,我們的各種自由就確實有了十分堅固的基礎。

現在我希望更審慎地考察自由優先性的意義。這裏我先不論證這種優先性(放到第82節去討論),而是希望借助於前麵的例證來弄清它的意義。應該區別幾種優先性。我把自由的優先性看成是平等自由的原則對第二個正義原則的優先。兩個原則處在詞典式的次序中,因此自由的主張首先應該被滿足。隻有自由的主張獲得滿足之後,其他原則才能發揮作用。我們目前尚不考慮正當對善的優先性,或者公平機會對差別原則的優先性。

正如所有前麵的例證所表明的那樣,自由的優先性意味著自由隻有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製。這裏有兩種情況,各種基本自由可能或者是雖然平等卻不夠廣泛的,或者是不平等的。如果自由不夠廣泛,那麽代表的公民應當發現這種情況總的來說對他的自由仍是有利的;如果自由不平等,那些自由較少者的自由必然得到了較好的保障。在這兩種情況中,證明是通過參照整個平等自由的體係進行的。這些優先性規則實際上已經無數次地被提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