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Ⅳ):倫理學前沿:道德與社會上冊

七、法治

現在我想考慮受法治原則保護的個人權利。[14]像以前一樣,我的意圖不僅是揭示正義原則和以下觀念的關係,而且是解釋自由優先性的意義。我已經提到(見第10節),形式正義的觀念和有規則的、公平的行政管理的公共規則被運用到法律製度中時,它們就成為法律規則。不正義的行為之一就是法官及其他有權者沒有運用恰當的規則或者不能正確地解釋規則。在這方麵,舉出各種嚴重的侵犯行為,例如受賄、腐化和濫用法律製度來懲罰政敵,還不如舉出那些諸如在司法訴訟程序中實際上歧視某些團體的細微的成見和偏心更有啟發意義。我們可以把有規則的、無偏見的、在這個意義上是公平的執法稱之為“作為規則的正義”,這個說法比“形式的正義”的措辭更具有啟發性。

法治和自由顯然具有緊密的聯係。對於這一點,我們通過對一個法律體係的觀念以及它與作為規則的正義所規定的準則的緊密聯係的考察就可以看到。一個法律體係是一係列強製性的公開規則。提出這些規則是為了調整理性人的行為並為社會合作提供某種框架。當這些規則是正義時,它們就建立了合法期望的基礎。它們構成了人們相互信賴以及當他們的期望沒有實現時就可直接提出反對的基礎。如果這些要求的基礎不可靠,那麽人的自由的領域就同樣不可靠。當然,其他規則也具有許多這類特征。遊戲和私人交往的規則也是向理性人提出,以實現他們的活動的。假定這些規則是公平的或正義的,那麽一旦人們進入這些安排並接受它們所產生的種種好處,由此產生的種種職責便構成合法期望的一個基礎。法律體係的特色在於它的廣闊範圍和調節其他交往的力量。它所規定的立憲機構一般來說至少對較極端的強製擁有絕對的法律權利。私人交往中使用的各種強迫手段則受到嚴格的限製。此外,法律秩序對某個已很好確定的領域行使一種最後權威。它也具有這樣一些特征:控製大範圍內的活動和保護利益基本性質。這些特征直接反映了以下事實:即法律確定了那種所有其他活動都在其中發生的社會基本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