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Ⅳ):倫理學前沿:道德與社會上冊

六、兩個正義原則的主要根據

在這一節裏,我的目的是用公開性和終極性的條件給出某些支持兩個正義原則的主要論據。我將依賴下述事實:對於一個將確實有效的契約來說,各方必須能夠在所有有關的和可預見的環境裏尊重它;必須有一種合理的保障使人能把它貫徹到底。我將提出的論據適於放在遵循最大最小值規則的理由所暗示的啟發性結構之中。亦即它們有助於展示兩個原則是一種涉及處在一個很不確定的狀態中的恰當的最小值的正義觀。通過功利原則或別的什麽原則可能贏得的任何進一步利益都是沒有把握的,而如果情況一旦變壞其結果卻是不可忍受的。正是在這一點上,一種契約的觀點有一確定的作用,它示意了公開性的條件並對選擇對象提出了限製。這樣,作為公平的正義就比前麵的討論顯得更為依賴於契約概念。

兩個原則的第一個可靠基礎可以通過我先前稱之為承諾的強度的術語來解釋。我在第25節中說過:各方在這個意義上——他們確信他們的承擔不會是徒勞的——有一種建立正義感的能力。假定他們把一切都考慮到,包括道德心理學的一般事實,他們就能相互信賴地堅持所采用的原則。這樣他們就考慮到承諾的強度問題。他們不可能進入那些可能有不可接受的後果的契約。他們亦將避免那些隻能很困難地堅持的契約。由於原初的契約是最終的和永久性的,就不會有第二次機會。鑒於這些可能的結果的嚴重性,承受的負擔問題就特別尖銳了。一個人要一勞永逸地選擇將支配他的生活前景的標準。而且,當我們進入一種契約後,我們必須能夠甚至在屬於它的最壞情況下仍然尊重它,否則,我們就不會充滿信心地行動。這樣,契約各方就必須仔細衡量契約是否能夠在所有環境裏都被他們所堅持。當然,在回答這一問題時,他們隻具有對人類心理的一般知識。但這一信息足以告訴他們哪一種正義觀涉及較大的緊張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