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初狀態的觀念旨在建立一種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則都將是正義的。其目的在於用純粹程序正義的概念作為理論的一個基礎。我們必須以某種方法排除使人們陷入爭論的各種偶然因素的影響,引導人們利用社會和自然環境以適於他們自己的利益。因而為達此目的,我假定各方是處在一種無知之幕的背後。他們不知道各種選擇對象將如何影響他們自己的特殊情況,他們不得不僅僅在一般考慮的基礎上對原則進行評價。[8]
因此,我們假定各方不知道某些特殊事實。首先,沒有人知道他在社會中的地位,他的階級出身,他也不知道他的天生資質和自然能力的程度,不知道他的理智和力量等情形。其次,也沒有人知道他的善的觀念,他的合理生活計劃的特殊性,甚至不知道他的心理特征:像討厭冒險、樂觀或悲觀的氣質。再次,我假定各方不知道這一社會的經濟或政治狀況,或者它能達到的文明和文化水平。處在原初狀態中的人們也沒有任何有關他們屬於什麽世代的信息。這些對知識的廣泛限製所以是恰當的,部分是因為社會正義的問題既在一代之中出現,也在代與代之間出現,例如,恰當的資金儲存率和自然資源及自然環境的保護問題。至少在理論上也有一種合理的遺傳政策的問題。為了徹底貫徹原初狀態的觀念,各方在這些形式中也絕不能知道將使他們陷入對立的偶然因素。他們必須選擇這樣一些原則:即無論他們最終屬於哪個世代,他們都準備在這些原則所導致的結果下生活。
因此,各方有可能知道的唯一特殊事實,就是他們的社會在受著正義環境的製約及其所具有的任何含義。然而,以下情況被看作是理所當然的:他們知道有關人類社會的一般事實,他們理解政治事務和經濟理論原則,知道社會組織的基礎和人的心理學法則。確實,各方被假定知道所有影響正義原則選擇的一般事實。在一般的信息方麵,即一般的法律和理論方麵沒有任何限製,因為正義的觀念必須被調整得適合於它們要調整的社會合作體係的特征,沒有任何理由排除這些事實。例如,有一種反對正義觀的考慮,它認為:由於道德心理學法則,即使人們按照一種正義觀安排了他們的社會製度,也不會獲得一種按照它行動的欲望,因為此時在保證社會合作的穩固性方麵存在著困難。正義觀的一個重要特征就在於它自己產生對自己的支持,即,它的原則應當是這樣:當原則體現在社會的基本結構中時,人們傾向於獲得相應的正義感。按照道德學習的原則,人們發展起一種按照它的原則行動的欲望。在這一意義上,一種正義觀是穩固的。這種性質的一般信息在原初狀態中是能被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