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Ⅳ):倫理學前沿:道德與社會上冊

四、正義的環境

正義的環境可以被描述為這樣一種正常條件:在那裏,人類的合作是可能和必需的。[6]這樣,像我一開始就注意的,雖然一個社會是一種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冒險,它卻同時具有利益衝突和利益一致的特色。由於社會合作使所有人都能過一種比他們各自努力、單獨生存所能過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就存在一種利益的一致;又由於人們誰也不會對怎樣分配他們的合作所產生的較大利益無動於衷(因為為追求他們的目的,每個人都想要較大而非較小的份額),這樣就又存在一種利益的衝突。如此就需要有一些原則來指導人們在決定利益劃分的各種不同的社會安排中進行選擇,來簽署一份有關恰當的分配份額的協議。這些要求表明了正義的作用。正義的環境就是產生這些必要性的背景條件。

這些條件可以分成兩類。首先,存在著使人類合作有可能和有必要的客觀環境。這樣我們假定,眾多的個人同時在一個確定的地理區域內生存,他們的身體和精神能力大致相似,或無論如何,他們的能力是可比的,沒有任何一個人能壓倒其他所有人。他們是易受攻擊的,每個人的計劃都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合力的阻止。最後,在許多領域都存在著一種中等程度的匱乏。自然的和其他的資源並不是非常豐富以致使合作的計劃成為多餘,同時條件也不是那樣艱險,以致有成效的冒險也終將失敗。當相互有利的安排是可行的時候,它們產生的利益與人們提出的要求尚有差距。

主觀的條件涉及合作的主體,即在一起工作的人們的有關方麵。這樣,一方麵,各方都有大致相近的需求和利益(或以各種方式補充的需求和利益),以使相互有利的合作在他們中間成為可能;另一方麵,他們又都有他們自己的生活計劃。這些計劃(或善的觀念)使他們抱有不同的目的和目標,造成利用自然和社會資源方麵的衝突要求。而且,雖然由這些計劃提出的利益並不被假定為是某個特定的自我的利益,但他們是一自我的利益,這一自我把它的善的觀念看做是值得接受的,認為有關它自己的要求是應當滿足的。我將通過假設各方對別人的利益不感興趣來強調正義的環境這一方麵。我也要假定人們受知識、思想和判斷方麵的缺點的影響,他們的知識必然是不完全的,他們的推理、記憶力和注意力總是受到限製,他們的判斷易被渴望、偏見和私心歪曲。在這些缺點中,有的是來自道德缺陷,來自自私和疏忽,但在很大程度上,它們隻是人們的自然狀態的一部分。結果各人不僅有不同的生活計劃,而且存在著哲學、宗教信仰、政治和社會理論上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