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諸種對立的正義和互競的合理性
讓我們從考察關於正義要求什麽和允許什麽這一問題的非常廣闊的範圍開始。在當代各社會內部,相互爭論的各個個體和群體對此都提出了種種選擇性的、互不相容的回答。正義允許收入和所有製的嚴重不平等嗎?正義要求對那些作為過去不正義之結果的不平等性做出補償——即使那些為這種補償付出代價的人並沒有在造成這種不平等[狀況]中起任何作用——嗎?正義允許或要求實行死刑強製嗎?倘若如此,又是因為什麽樣的犯罪呢?允許合法墮胎是正義的嗎?什麽時候進行戰爭才是正義的呢?這類問題還可以列一長串。
請注意這些被人們引來對這類問題提出各種不同的和相互對立的答案之理由,注意這一點可使下麵的問題變得很清楚,即,在這種有關特殊類型問題的判斷之廣泛多樣性的背後,乃是一組相互衝突著的正義概念,這些正義概念相互間在許多方麵都處於鮮明的對峙之中。有些正義概念把應得概念作為中心概念,而另一些正義概念則根本否認應得概念與正義概念有任何相關性;有些正義概念求助於不可轉讓的人權,而另一些正義概念卻求助於某種社會契約概念,還有一些正義概念則求助於功利標準。而且,具體體現這些對立概念的各種對立的正義理論,在對正義與人類其他善的關係、正義所要求的平等類型、執行正義的範圍和正義考慮所與之相關的個人在沒有一種上帝法則知識的情況下正義的知識是否可能等問題上,也各執千秋。
所以,那些曾經希望找到正當理由以對某些特殊類型的問題做出這樣而非那樣的判斷的人們——他們想通過離開這些爭議場所,即:離開社會日常生活中各群體和個體對於在特殊情形下而不是在理論探究領域中(在這一領域,人們對係統的正義概念進行了精心的論證和爭論)什麽是正義的問題爭論不休的場所——將會發現,他們又一次涉入了一個激烈衝突的場所。這一點可能給他們揭示出的不僅僅是告訴他們,我們的社會不是一個一致認同的社會,而是一個分化與衝突的社會——至少在關注正義的本性這一範圍內是如此;而且也告訴他們,在某種程度上,這種分化與衝突乃是它們自身內部的。因為,我們中的許多人所受到的教育並不是一種連貫的思維方式和判斷方式,而是一種由社會與文化的碎片混合物建立起來的教育,這些社會與文化的碎片是我們從不同的傳統——我們的文化最初源出於這些傳統(清教、天主教、基督教)——並在現代性發展的不同階段和各個方麵(法國啟蒙運動、蘇格蘭啟蒙運動、19世紀的經濟自由主義、20世紀的政治自由主義)承襲而來的。在我們自身內以及在那些屬於我們自己與他人之間的衝突問題上,這些分歧是如此的經常,以至於我們不得不麵對這樣一個問題:在這林林總總的互相對立、互不相容且對於我們的道德忠誠、社會忠誠和政治忠誠來說又是互競不一的正義解釋中,我們應當怎樣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