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Ⅳ):倫理學前沿:道德與社會上冊

2.當事人和受害者

行文至此,上麵的說法仍然沒有超出道德現象學的範疇,也沒有排除其中相互矛盾的觀點。相對於我們預見到並且決定接受的行為後果(它並不是我們的目的,不管是間接的還是最終的)而言,為什麽我們應該認為自己應當對我們故意去做或故意允許去做的事承擔更大的責任呢?結果和手段之間的關係與預見和可避免性之間的關係相比較,前者是如何比後者更加有效地實施責任的呢?

每一種行為都好像擁有一種由意圖決定的關於世界的獨特的規範看法。當我故意擰孩子的胳膊時,我把這種行為所造成的惡也並入到了我所做的事情當中。也就是說,這種惡是我故意製造的,而且我的觀點和立場使得造成這種惡的因素看起來更重要、更顯著。從這種角度來看,上述因素使造成其他更大的惡的因素顯得微不足道,因為它們並沒有進入到我的意識的密切監視中,即使這些更大的惡確實是我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這裏所描述的情形到底有沒有可能是正確的?它難道沒有在規範的名義下被歪曲嗎?

這個問題表明了主觀立場與客觀立場之間的衝突。問題的關鍵在於:當事人個人的特殊立場在決定什麽是人們有理由去做的事時是否具有合法性——由於這種看法,我是否有充分的理由不去做某件事,而且從一種外在的角度來看,我如果做了這件事或許更好。這即是說,事情將會更好,正在發生的事情將會更好,我擰孩子的胳膊就比不這麽做更好。但是,我將做了更壞的事。如果對我可能做的事以及我的受害者的相關要求的考慮勝過將發生的事情所具有的非個人的重要價值,這隻能是因為當事人的立場在實際推斷過程中具有重要性,並且該推斷過程拒絕受一種認為世界是一件好事和壞事在那裏發生而且其價值與任何立場無關的地方的觀念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