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Ⅳ):倫理學前沿:道德與社會上冊

3.道德進步

上述對道義論因素的強製力量的說明特別清楚地適用於那種對以傷害別人作為手段來達到目的的約束。更全麵更詳盡的道義論理論必須對不同類型的規範性細節加以解釋(例如,違反承諾、撒謊、不公正的歧視,以及拒絕刻不容緩的緊急救援,等等)。不僅如此,這種理論還必須解釋下麵的問題:當我們可以從不同角度對某個行為進行描述時,如何確切地說出這個行為的目的?但是,我相信,理解任何一種道德直覺的關鍵在於,區分清楚兩種立場:一是當事人或受害者的內在立場,二是同時考慮那種當事人和受害者都能采取的外在的客觀立場。它們對行為的理由有著完全不同的看法。

我們麵臨著一個選擇。為了倫理學的目的,我們是不是應該認同無關聯的、非個人的意願(它選擇整體的結果),並依照這個意願來決定行動的理由?或者說,這種認同是不是一種對我們真正做的事情的否認?它是否是對適用於我們每一個人的意願的全盤理由的回避?這確實是一個哲學困境,這種困境的產生是由於我們的天性中包含著對世界的各種不同看法。當我們思忖如何生活時,我們自身的複雜性使得我們很難找到一個統一的答案。我相信,人類立場的二元性太深了,想克服它是不太現實的。因此,一種徹底的當事人中立的道德並不是一個合理的人類目標。

另外,不難想象,如今被廣泛接受的道義論的限製可能會因與非個人的立場衝突而被改變。在明白了我們一開始的道德信仰的重要性,社會對我們的影響以及我們思想的混亂之後,對我們現在的道德直覺的一定程度的懷疑並非不合理。如果我們堅持客觀真理(也就是獨立於我們的信仰的真理),那麽我們就可能會更加小心謹慎地(甚至是猶豫不決地)對待我們自己的觀點,而不是自然地傾向於堅持自己的觀點。在倫理學中,盡管沒有很多一目了然的例子,我們仍然應該相信道德進步是可能的(其結果可能會降低對我們現階段理解的終極性的信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