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諸政治理論一致認為,社會必須在某些方麵平等對待其社會成員,但它們對究竟在哪些方麵且在諸方麵中何者優先等問題上卻意見不一。對於那些習慣於法律麵前人人平等(這在自由民主中占有首要地位)的人們來說,一個很自然的問題就是,如果要將平等的規則擴展到社會和經濟領域,究竟該做到什麽程度才是令人滿意的和可能的?
這一問題已經被人們廣泛討論過了,我想說的大部分內容都不過是老調重彈而已。我在這裏僅舉一例,希望能夠進一步擴展合法的政治體係中的平等限度,以突破有關現代福利國家的通常看法,然後反思這麽做在實踐上和道德上的巨大困難。我被一種強大的平等主義社會理想所吸引,而立場的二元性似乎又使這種理想的實現遇到了巨大的障礙。所以我還不清楚在一個道德上和心理上都切實可行的政治體係中如何具體實現這種理想。
羅爾斯在《正義論》的最後一章裏,對平等主義立場的動機可行性作了相當深入的討論,但我發現自己無法讚同他的這種心理學期待。從本質上來講,我的懷疑使我做出這樣的猜測:康德的全體認同在這個問題上可能派不上用場。我們也許可以通過政治製度來使我們更加接近平等主義理想,但差距依然存在,要彌補這一差距,隻有通過人類的轉變,到目前為止,人類的轉變似乎還隻是一種烏托邦;或者,通過進行製度的創新來超越所有現在所能想象的製度。
正是公正的動機使我們有理由要求比以前更多的平等。如果不承認公正在決定是否接受一個社會體係——如果每個這樣的體係隻是謀求私利政黨之間的一場交易——的時候是一個重要的動機,那麽,除了需要某種程度的平等以保證社會體係的穩定之外,人們就不會籲求平等。但我相信,公正是人類觀點中的一個本質方麵,它很自然要通過我們所生活於其中的政治製度來表達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