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Ⅳ):倫理學前沿:道德與社會上冊

(二)物品的理論

分配正義的各種理論的焦點都集中在通常被描述為一種仿佛采用這種形式的社會過程:人們向(別的)人們分配物品。

在這裏,“分配”的意思是給予、配給、交換等,焦點既不集中在製造者的行為上,也不集中在消費者的行為上,而是集中在分配代理人和物品的領受者身上。我們像那些既給予又取得的人一樣通常隻關注我們自己的利益,但在這種情況下,隻關注特殊的、受限製的意義上的“我們”的利益。我們的天性是什麽?我們的權利是什麽?我們需要、想要、應得的是什麽?我們對什麽擁有權利?我們在理想狀態下將會接受什麽?這些問題的答案就轉化成被假定為控製著物品的運動的分配原則。物品,就抽象定義而言,是可以向任何方向運動的。

但這隻是對現實中發生的事情的一種過於簡單的理解,並且它使我們過快地對人的本質和道德的能動作用作出誇大的武斷結論——絕不可能博得普遍同意的斷言。我想要做的是對中心過程作一個更為嚴謹、複雜的描述:

人們構思和創造出物品,然後在他們自己當中進行分配。

在這裏,構思和創造優先於並控製分配。物品並非隻是出現在分配代理人手中,讓他們隨心所欲地處置或按某個一般原則來分發。[2]相反,物品及其意義——正是因為它們的意義——是社會關係中決定性的中介;它們在處於人們手中之前就已經進入人們的腦海中了;分配是依據人們所共享的關於善是什麽和它們的用途何在的觀念摹製出來的。分配代理人受他們所掌握的物品製約。幾乎可以這樣說:物品在人們中間自行分配。

東西坐在馬鞍上

駕馭著人類。[3]

但這些總是特殊的東西和特殊的男人、女人群體。而且,當然,我們製造出東西——甚至馬鞍。我並不想否認人類能動性的重要性,我隻是想把我們的注意力從分配本身轉移到構想和創造上:為物品命名,賦予其意義以及集體製造它們。我們需要一種物品理論,來對分配可能性的多元論進行解釋與限製。出於我們眼前的目的,這一理論可以總結為六個論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