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何為“善”、何為“有價值”的這樣一些人們熟悉的、有影響的觀點可以公正地被稱作“目的論”觀點,它們采取下述形式。價值的基本承擔者是事件的狀態,或者用一種過時的方式來說,是世界有可能變化的方式。這些事情可以有內在的價值,也就是說,價值不是事物有所貢獻或者使別的一些具有價值的事情變得可能的趨勢。哪怕要想準確地說出事物的不同狀態具有多少內在價值,一般說來是不可能的,哪怕像某些人所主張的那樣對這個問題並非總是具有原則上的、精確的回答,但對事物的內在價值進行理解,哪些事物有內在價值,哪些事物的內在價值多一些,哪些事物的內在價值少一些,(在我們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仍舊是一件理智的事務,這一點仍舊是真的。作為行為者,我們與事件狀態的關係在於我們能夠實現它們,或阻止它們發生,或者使它們或多或少地發生。按照這個觀點(至少就其中所涉及的價值問題而言)我們有理由要做的事情是行動,以便實現事件的最佳狀態,亦即使之具有最大的價值。這種目的論的結構經常被當作“善”或“價值”,這些觀念形式上的特點,而非有關何種事物為善的某些實質性觀點的組成部分。[2]
價值具有目的論的結構這種想法經常伴隨著其他許多關於價值的想法。這些想法中有三種與目的論在一般的快樂主義中結合在一起,例如,認為事件狀態所具有的價值由該狀態中包含的快樂的量來決定。第一,按照這種觀點,行為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所以行為的價值是由它的後果的價值來決定的,也就是說,由行為所能導致的快樂的量來決定。第二,按照一般的快樂主義,這種價值是公正的,不僅在每個人的快樂都受到重視的意義上,而且也在事件狀態的價值給予每一行為者以同等促進它的理由的意義上,這一點對於我們當前的討論來說非常重要。第三,按照快樂主義,這種價值是添加的。有關價值的任何目的論觀念包括最大化在內,在一種較弱的意義上認為我們有更多的理由促進擁有更大價值的事件的狀態。但是快樂主義還包含著另一種觀念,認為事件狀態的價值是它的組成部分的價值的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