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列蘭(Charles Maurice de Talleyrand-Périgord)出生於1754年,青年時期在巴黎大學哈克特學院及聖蘇爾培斯高級研究班學習;1778年出任神甫。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塔列蘭的思想逐漸脫離他所接受的教育為他規劃的人生道路,逐步確立了自己的社會政治觀念。
1780年,塔列蘭出任法國天主教會的首席代理,負責協**會與政府的關係。1792年,塔列蘭就任奧屯地區的主教,開始著手實現自己的社會改革理想。他首先提出削減教權,強化國家治國興邦的職能及權利,並推行立法及司法方麵的改革。塔列蘭的這些主張被當地教士接受,並在上呈第一執政官的陳情表中體現出來。[17]後來,為起草新憲法中的教育條款,製憲議會專門成立了“公共教育委員會”。塔列蘭的教育改革計劃即呈交到該委員會的手中。
一、國民教育的基本原則
在教育改革計劃的第一部分,塔列蘭首先論述了法國國民教育應該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則。首先,他認為,鑒於舊製時期法國學校教育中僵死的教學方法限製學生思維能力的正常發展,難以培養高素質的國民這一事實,新憲法應確定公共的國民教育是保障公民享受自由的必要條件;新憲法免受無知損害、免被不負責任的言論所充塞的前提條件則是國民教育的實施。為此,新憲法應明確規定:發展國民教育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其目的在於促使公民認識自己所應該享有的各項權利,明確自己對國家與社會所承擔的責任與義務。其次,憲法應對國民教育的功能加以準確的界定。國民教育應不但能夠保證公民享受自由,還能夠促使社會進步、富強,能夠促使個人獲得完美高尚的發展。良好的國民教育可以使男性公民更清楚地認識到自身所潛藏的無窮的力量以及無盡的創造性;可以教導他們更有能力合理行使作為一個公民所享有的權利,並珍惜這些權利。“公共國民教育可以被看作是社會之樹所結出的果實,同時也是向社會和個人輸送養分的根。”[18]最後,國民教育的發展還應體現普及性的原則。塔列蘭認為國民教育的光輝應該照射到每一位法國公民的身上,沒有長幼之序,沒有男女之分。發展普及性的國民教育事業必須先重視教師隊伍的建設。塔列蘭把教師職業視為一種最為重要的社會職業之一,認為一切有才能的人都應首先選擇教師職業。全社會都應尊重教師,為教師的教學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而教師也應充分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通過自己為國民教育事業所付出的辛勤勞動贏得全社會的尊敬。“如果說人人有權享受國民教育的恩澤的話,那麽人人也就有責任向別人傳授自己所掌握的知識。正是借助於這種人人受教、人人施教的競爭式努力,國民教育便能夠發揮自己最大的功能。”[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