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外國教育思想通史(第六卷)18世紀的教育思想

第三節 盧梭的自由、平等主義教育思想

一、盧梭的自由理論

自由與平等被看作法國18世紀啟蒙運動兩麵鮮豔的大旗,也是18世紀革命時代的“革命語言”[22]。孟德斯鳩和伏爾泰關注人的自由權利,而盧梭則更關注人的平等權利。但在盧梭的教育思想中,體現了強烈的自由主義精神,隻不過這種精神是通過自然教育來實現的。盧梭理論的出發點和歸宿也是自由。盧梭酷愛自由,他的最大遺憾是:“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23]他的政治理論的宗旨就在於“探討在社會秩序之中,從人類的實際情況與法律的可能情況著眼,能不能有某種合法的而又確切的政權規則”[24],即可以保障自由又切實可行的政權規則。“自由”在盧梭的理論中有諸多含義,但最本質的含義就是後來伯林(Isaiah Berlin)所稱的積極自由,其核心是自主。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聲稱,自由意味著“一個人一旦達到有理智的年齡,在以自行判斷維護自己生存的適當方法時,他就從這時候起成為自己的主人”[25]。盧梭的這種自由觀念與霍布斯的消極自由觀念形成明顯的對比。在霍布斯那裏,自由就是不受權力控製,人們在社會中必須做一項最基本的選擇:自由或被統治。盡管霍布斯也崇尚自由,但他堅持說,為了安全,理性的人們應該放棄部分自由,過一種有權威的社會生活。盧梭的觀點恰恰相反,他不僅否認自由與被統治之間存在內在矛盾,而且斷言人們隻有在社會與政治生活中才能過一種最完美的自由生活。在盧梭看來,人們可以同時既是自由的,又是被統治的。實現這一目標的神奇方案是采納一種獨特的社會契約。這一契約的實質是“單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的集體”。如此,“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的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6]在這種社會契約中,每個人全部轉讓了自己的天然自由,普遍意誌是全體成員的共同意誌。當個人服從普遍意誌時,他“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27]。正是基於這種社會契約,盧梭創立了他的人民主權理論。看來,盧梭的自由理論在政治上最主要地表現在公民參與政治生活和政治決策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