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觀念在18世紀法國的資產階級思想家中,是一種主流思想。霍爾巴赫在他那部曾經使整個西歐受到震動的《自然體係》中說:“人是自然的產物,存在於自然之中,服從自然的法則,不能超越自然,就是在思維中也不能走出自然;人的精神想衝到有形的世界範圍之前乃是徒然的空想,它是永遠被迫要回到這個世界裏來的。”[53]18世紀的社會普遍地彌漫著自然學說。這種學說的構成十分複雜,它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①針對天主教的啟示宗教提出了自然神論;②針對宗教道德提出了自然道德學說;③針對腐化了的文明社會或社會狀態提出了自然狀態學說,並由此提出了與文明人相對的自然人的概念;④在政治理論上產生了影響更大的與君權神授相對的自然權利和自然法思想;⑤針對平等問題提出了“社會的自由”和“自然的自由”二元認知;⑥法國的重農學派提出“自然秩序”理論。[54]這些形式多樣的自然理論實際上構成了“自然”概念的多重意義,它為自然主義教育理論提供了思想基礎,尤其是自然狀態學說直接為自然人概念的提出以及構建盧梭的自然主義教育思想奠定了觀念基礎。有學者評論說:“盧梭的教育思想中的有價值的部分在於他認識到兒童就是兒童,而不是微縮的成人,這是教育史最偉大的發現之一。他堅持認為,兒童是分階段發展的,因此教育方法的合理性也是不同的。這是何等重要!”[55]看來,盧梭的兒童自然發展及其教育思想應當從哥白尼式的革命——發現自然發展的“兒童”;自然權利——兒童的自然發展權利;自然狀態——兒童的自然發展狀態;自然科學(神論)——兒童的自然發展途徑等方麵來理解。
一、兒童自然發展及教育思想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