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教師的要求
誇美紐斯基於對教育的深刻信念,對教學中居於主導地位的教師的作用估價甚高,並對教師提出了許多嚴格要求。
每一位教師應了解自己在社會中所承擔的重要任務,並充滿自尊心。
對教育對象充滿信心。誇美紐斯指出,一個懂得教學藝術的教師“容易把一切事物刻畫在人心上”[122]。由於人心沒有限度,因此教師“可以不斷書寫、不斷雕鏤”,永無止境。他曾列舉過6 種不同類型的兒童,認為教師隻要教育得法,都會收效。[123]
為學生樹立良好的榜樣。即要求教師要以身作則,身體力行,身教重於言教。他提出教師應是誠實、積極、頑強的德性的活的榜樣,“除非他能這樣作,否則他的一切工作都將是白費”[124]。
對學生顯示“父親般的慈愛”。即具有嚴格意味的愛或恩威並用。他認為教師在與學生相處時,讚揚及忠告、勸誡、譴責都可運用。但是即使話語嚴厲,他的本意也應是為了學生好,而不是蓄意壓製或夾磨學生。他反對在教學中施用暴力,聲稱:“假如我們的技巧不能把印象印在悟性上麵,我們的教鞭是不會發生效力的。事實上,施用任何強力的結果,我們反而隻能使人厭惡學問,不能使人愛好學問,所以,我們每逢看見有人心靈受了病,不愛用功,我們就當用溫和的方法去除掉它的毛病,絕對不可采用粗暴的方法。”[125]誇美紐斯還提出,如果學生不明白教師的良苦用心,“他是會輕視一切紀律、存心反對紀律的”[126]。
善於掌握兒童的心理,因材施教。誇美紐斯的有關意見,我們已在前麵的因材施教原則中做了介紹。他認為,由於許多兒童在學習各門功課上能力常有顯著差異,故教學一定要順應兒童天性,不應使任何一個兒童的智力受到壓抑,以致厭惡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