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外國教育思想通史(第五卷)17世紀的教育思想

第四節 17世紀北美殖民地教育法規中反映的教育思想

教育法規是教育思想的具體化、成文化,是必須執行的。它比個人的教育思想具有更大的實際影響力,往往規範著一個地區、社區或民族的教育實踐。17世紀北美殖民地的教育法規分為三種類型:一類是英國王室關於北美殖民地教育的一些敕令、批文、指示;一類是新英格蘭地區和賓夕法尼亞的教育法規;一類是以弗吉尼亞為代表的北美南部各殖民地的教育法規。這3類教育法規各有不同的特點。

英國王室關於北美殖民地教育的敕令、批文、指示,其主旨是宗教教育,特別是在印第安人中傳播基督教,以“馴化”那些 “野蠻人”“不信教者”,其實質是從精神上奴化印第安人,消除他們對白人殖民者的不信任、敵視和反抗。歸順上帝,也就歸順了歐洲殖民者。1606年,英國建立倫敦弗吉尼亞公司時,英王室在特許狀中“高度讚賞”該公司的成員“去推動一項崇高的事業的願望……這項事業就是在迄今仍生活在黑暗中和可悲的愚昧中而沒有真正的知識、不知敬仰上帝的人民中間傳播基督教,屆時將使生活於各地的不信教者和野蠻人(指印第安人)走進人類文明的行列”。……[16]弗吉尼亞公司建立的宗旨就是要去美洲大陸發財致富,掠奪新大陸的財寶,但是他們卻打著上帝的旗號。

1617年,英王詹姆士一世要求他的大主教在弗吉尼亞的未開化人中傳播福音。他指出:“前此在弗吉尼亞的不信教者中傳播福音方麵已取得很大成績,希望作更進一步的努力,在該殖民地建立一些教堂和學校以便教育那裏的野蠻人的孩子。……”[17]

1618年,弗吉尼亞公司根據國王的旨意指示弗吉尼亞殖民地的當選總督喬治·依爾萊(George Yeardley)在弗吉尼亞的亨利柯建立一所學院,“以便用純正的宗教、道德和禮儀培養那些不信教者的孩子以及其他高尚的用途”[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