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外國教育思想通史(第五卷)17世紀的教育思想

第五節 17世紀北美殖民地民眾的教育思想

教育思想不是少數教育家、思想家、政治活動家的專利品,民眾也自有其對教育的觀點、態度、熱情。民眾的教育思想和觀點不是寫在書上,不是發表在論文、刊物中,而是表現在他們的平凡的實際行動中,表現在他們對興辦教育的熱忱和慷慨大度中。民眾對教育的態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某一地區、社區或民族教育的發展程度。

在17世紀的北美殖民地,與英國王室、弗吉尼亞的富裕紳士和柏克萊之流對民眾教育的冷淡態度相對照,民眾表現了對教育的高度熱情。他們雖然沒有寫下論述教育的重要性的論文,但是他們的行為勝過1000篇論文。北美殖民地民眾對教育的熱情,表現在無數的學徒契約中,表現在老人的臨終遺囑中,表現在民眾熱烈捐資興學的動人事跡中。

在北美殖民地,凡師傅接受學徒,都要訂立書麵契約,契約中寫明訂約雙方的姓名、學徒期限(一般男到21歲,女到18歲或結婚為止),學徒應履行的義務以及師傅的責任。在最後一項中,除師傅必須為學徒提供生活必需品,教給學徒一種手藝外,契約無例外地都包含教育條款,即在學徒期間,師傅必須教會學徒讀、寫和算,否則就是師傅違約。這種學徒契約中的教育條款是普遍的、自願的,已成為習慣的不成文法。例如,1656年,新英格蘭一位寡婦的女兒去當學徒,契約中言明師傅“必須教她閱讀英文,並教給她有關上帝的知識和她的本行手藝”[24]。1674 年,緬因殖民地的一位青年跟木匠學藝,契約中規定:“師傅必須對學徒進行教育,教給他木匠手藝,按照學徒的能力盡量教給他精湛的技巧,同時還要教給他寫和算……”[25]1680年,新澤西殖民地一位陶工師傅與學徒訂立的契約中規定:師傅“……還要教他寫字和計算”[26]。1698年,弗吉尼亞的一位女青年立約當學徒,直到她18歲或結婚為止,契約規定師傅“要教她閱讀聖經一章、主禱文和十誡以及女裁縫的手藝”[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