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作為一個有意義的自由空間
符號的指示物——“超驗所指”的錯覺——隻有參照城市問題所涉及的集體以及這個問題所隱含的一切才能變得具體。也就是說,“意義的自由空間”是通過“生活經驗”或語言的行為過程以及涉及的用法來衡量的。相比之下,城市隻是一個符號的規定,正如鮑德裏亞所認為的(Baudrillard,1987),可能是作為一種策略的反諷,或者是一個基於對城市的碎片化和顯而易見的分散性的解釋得出的不成熟結論,或者可能是對通常被稱之為它的多義性或“多重代碼”的東西的一種簡單肯定(Gottdinier and Lagopo-ul-os,1986).
如果城市是一個符號,這可能隻是意味著,它脫離了任何可以動員人們以它的名義行動的集體目的,而這種集體目的就銘刻在人們認為城市要產生的差異性之中,人們假定在安置活動中定位的這種人群差異性就是推理和行為的基礎。遵循這一思路的批評,可能意味著人們無法確定把城市彼此區分開來的特性。因為,據說缺少對定義各種集體——國家、社會、部落標準的一致意見——人們認為集體之所以“存在”,隻是因為它的名稱,而名稱在那裏被認為是一個與實際做法無關的符號。這個命題說名稱不會產生什麽差異。但是這句格言在韋伯的闡述(Weber,1947)中成為一種研究挑釁,要求我們把場所和地方性的範疇當作“麵向一種秩序的行動”來考察。城市之所以存在,就在於我們可以看到指向基於安置和地方性的一些可見的實踐組合,從而可以清楚地把它描繪成一個相關的問題。
這種批評可能意味著城市並不是作為一種生動的經驗而發揮37作用的,因此,從某種程度上看,任何集體實體的“客觀性”都是虛假的,理由是它不能嚴格按照一組獨特的性質加以描述。此外,我們從這一批評中認識到,每一個人都可以按照若幹身份劃分自己和他人。任何一個身份的“真理”都不足以說明它的用途。反過來,這又使我們提出這樣的問題,即我們究竟如何通過城市(在與他者身份的區分中)以及它具有何種優先性來進行身份的識別,這兩個方麵都與我們選擇的其他可能性有關,與用途產生的對比和語境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