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一般術語來表達,倫理學原則不是範疇。範疇是實現無條件強製的統一,是其所有範圍內的東西都不可避免地處於它約束之下的形式。普遍地講,範疇在一定現實層麵上以特殊形式表現為自然法則。這對於範疇來說,絕無例外。進而言之,哪怕出現一個例外,那也隻能證明法則已不存在。範疇的合法性是堅不可摧的。存在的自然法則與具體存在之間絕不會有任何矛盾。“事例”完全依賴於法則,它們以盲目服從的方式“追隨”著法則。在每一個“事例”中都充斥著各種法則。這也就是為什麽每個事例都能清晰地向探究者顯示出某一法則的原因——如果探究者有經驗,他就知道怎樣把這個法則孤立出來看。每一個事例——隻要它完全敞開以供人們觀察——都是所有事例的代表,也是其所屬範疇的代表。
說到價值,那就是另一回事了。當然,它們能夠被實現,並且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實現。但是,它們也有可能得不到實現。“事實應該與價值相對應”並不是作為原則存在於價值的本質中。在這裏,顯著的背離甚至異常激烈的對抗都有可能產生。也就是說,“事實應該與價值相對應”不是從作為原則的價值中抽取出來的。原因是,前者的本質不同於存在主義法則的本質,即:它不是強製性的,並不支配存在。價值不依賴於現實中價值被滿足的程度,而是超拔於現實,僅表明一種“要求”、一種“應然”、一種“非必然的需要”或“非真實的強製”。在該理念中,價值所是的東西在於它超越真實“存在”與“非存在”的權利。對善的要求是不會受該權利有沒有實現或者該權利能不能實現的影響的。實存中的例外、背離和反抗等因素並沒有取消人們對善的要求。
價值並不是通過“價值包含於或不包含於真實之中”的事實才被認定的。即使是在給定事例與價值相互衝突——甚至是所有現實的事例與價值相互衝突——的地方,價值也依然能夠生存。事例本身並不揭示價值。這是因為,隻要人們沒有事先從其他一些來源了解價值,該價值——無論事例是否認同它——對人們來說依然是可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