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上一講已就“邏輯原則”和“邏輯規則”的意義取得一致意見。與純意義形式(命題形式、概念形式、推理及證明形式)相關聯的規則,恰好表達出以純形式為基礎的真理可能性的條件,這些規則同樣也可用來說明非真理性、可能性。或然性等。我們也能說:在一個可能的思維中被設想的對象本身,在一個可能的判斷中被判斷的對象本身,是如此先天地形成的,以至不考慮被判斷的對象的內容特殊性,真理或者相關判斷的正確性的可能性條件在於被判斷的對象性的純範疇的形式。對此,我總是樂於說,判斷隻是當形式中沒有公開的或隱藏的矛盾時,才可能是有效的。具有各種可能形態的矛盾的形式“真的”排斥判斷,而無視判斷內容“假的”規定判斷。演繹推理總喜歡出現在具體的認識領域,並能出現在每個認識領域,而且以所有形式出現。然而,如果推理應是一個更有效的推理,那麽它就不可有這樣的形式:“所有A是B,所有B是C,因而所有A不是C。”可能的真理合規律地取決於某些推理形式。可以說,真理的可能性在全部可能的推理形式內進行一次選擇。被排除的推理形式合並規則地要求判斷錯誤。這到處皆如此。
在一個事實性領域,什麽是真的和假的,形式邏輯隻能以分析的必然性形式對此進行預判。自然,形式邏輯規則的普遍性能夠通過人們形式地規定代數學規則術語——這完全像算術命題3+3=6被應用到蘋果上就具有這樣的形式:3個蘋果+3個蘋果=6個蘋果一樣——而被特殊化、具體化。例如,我因此可以分析地說兩個化學的、光學的、語言學的命題:其中一個命題肯定另一個命題所否認的,其中一個命題是真的,另一個命題是假的等。但是沒有人會相信:隨著這些不言而喻地將形式邏輯規則轉移到化學、物理學以及其他具體認識領域,諸如化學、物理學等一類的學科本身就大功告成。分析的必要性產生於經由純轉移,純引入具體術語的形式邏輯本身。但是,具體認識,尤其是具有科學形式的具體認識如物理學、化學、語文學等想突出強調的,是具有特定內容的真理,對於具體之物是真的不是由於具體之物的純範疇形式。而恰恰是對於這個具體之物而言是真的,或者這類真理對具體之物是真的是由於具體之物的普遍的、具體的種類。因此,分析的必要性沒有觸及我們相應地稱為綜合的無限真理領域,這些是邏輯之外的科學。隻是作為輔助手段,作為方法鏈,如康德所言,邏輯規則和分析必要性出現在具體的科學中。因此,如果人們說,在任一特定知識領域(分析的知識領域自然除外)何是真,有一個好的意義,我們就不能察覺到邏輯規則。它們隻給我們保護武器以防形式錯誤,因此不是用來防任何錯誤,而是隻防那些依賴於純邏輯形式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