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裏,羅爾斯的某些評論值得發揮。如我所說,羅爾斯假定不公正實質上包含著惡行。當他討論我們繼承下來的才能的不平等時,他寫道:
自然的分配既不是正義的,又不是非正義的……這些隻是簡單的自然事實。所謂正義和非正義是體製處理這些事實的方式。
這可以視為在提議一種純粹的目的論的觀點。但是,羅爾斯繼續說:
貴族統治的社會和種姓等級製度的社會是非正義的,因為……這些社會的基本結構使那些在自然中可見的任意性實體化,但是人們沒有必要讓自己聽命於偶然性。[18]
“聽命於”(resign)這個詞的用法似乎假定了天然的不平等是惡。羅爾斯在別處寫道,在一個由他的原則來支配的社會裏,我們不需要再“把某些人生來就擁有高於他人的天賦視為不幸”。這些評論表明,羅爾斯是一名部分的目的論的平等主義者。我相信,反對天然的不平等是他的理論基礎之一,也是這一理論的動力之一。如果羅爾斯否認這樣的不平等是非正義,那麽他這樣做的唯一原因可能是他希望保存非正義與惡行之間的分析性的環節。假如這就是他的理論的本質,那也許僅僅是一個術語方麵的決定。
羅爾斯反對天然的不平等,更多地並不在於它是壞的,而在於它是一種道德上的任意性。如羅爾斯所建議的那樣,這種反對意見可以再次運用於自然這條思路的幾個要點上去。
我們可以從外在的東西開始。在某些案例中,我們享有資源,而這些資源的適用性或這些資源的發現對我們來說絕非應得的。如果嗎哪[19]不平等地落在不同人的頭上,那麽就會出現不平等。讓我們把這些案例稱作“發橫財”的案例。[20]
在這樣的案例中,不平等完全歸因於自然恩惠的差異。這樣的差異,在最清晰的意義上,在道德上是任意的。如果某些人所得少於其他人,那僅僅是由於他們運氣不好。由於這樣的不平等有這種任意的原因,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說,它們是惡的。或者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說,我們必須通過重新分配資源來矯正這些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