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Ⅳ):倫理學前沿:道德與社會下冊

現在讓我們更加密切地關注這個觀點。我們應當把優先權給誰?這裏有三個回答:

(1)那些整個生活較差的人;

(2)那些某個時候生活較差的人;

(3)那些有需要的人,這些人的需要在道德上更為緊迫。

(1)和(2)經常背道而馳。兩群人中間有一群現在處境較差,盡管它以前曾經較好或以後將會比較好。

與此相反,(2)和(3)通常是重合的。兩群人中有一群具有更加緊迫的需要,他們像是在某個時候處境較差。但是,按照某些有關緊迫需要的觀點,這種情況並非總是真的。我們可以來比較一下,A是殘廢,運氣較差,B身體健全。A需要一把輪椅,我們可以把這一需要說成比B的任何需要都還要緊迫嗎,盡管A的其他利益使他總的說來處境較好。[33]

在(1)與(2)之間進行選擇是在內格爾所謂的單位(units)之間進行選擇,確定這些單位是為了貫徹分配原則,我們對這些單位運用分配原則。[34]內格爾把“個別的人,個別人的生活”當作單位。他寫道:“優先滿足那些在生活各方麵都位於底層的人們的要求,使一個體係成為平等主義的。”羅爾斯和其他許多人也采取同樣的觀點。

如果生活在相關的單位中,這樣做會使得把優先權給予那些處境較差的人和優先適應比較緊急的需要之間的差別加大。

內格爾有時候喜歡第二種優先。因此他主張這樣一種平等主義的觀點,“在各種需要中建立一個優先的秩序,優先考慮最緊急的需要”。他寫道:

必須接受一種安排,首先依據每個人最基本的權利的觀點,然後依據每個人次一級最基本的權利的觀點,等等。……這個原則賦予每個人同樣的權利,能使他最緊急的需要比其他人較不緊急的需要優先得到滿足。[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