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Ⅳ):倫理學前沿:道德與社會下冊

[德]哈貝馬斯(Jürgen Habermas,1929— )

《商談倫理學的詮釋》(1992)(節選)

《平等還是優先?》[1](2000)(節選)

內格爾在他的文章《論平等》中,設想他有兩個孩子,一個健康而又幸福,另一個承受著殘廢的痛苦。他要麽移居城裏,讓第二個孩子能得到專門的治療,要麽移居郊區,讓第一個孩子在那裏可以更好地成長。內格爾寫道:

用任何眼光看,這都是一個困難的選擇。拿它來做試驗衡量平等的價值,我想假定這個案例有如下特點:移居郊區給第一個孩子帶來的收益大於移居城裏給第二個孩子帶來的收益。

然後他評論說:

如果選擇移居城裏,那麽這是一個平等主義的決定。但第二個孩子的利益顯得更為緊迫,盡管我們能給予他的利益少於我們能給予第一個孩子的利益。這種緊迫性並非一定是決定性的。它可以從別的方麵來加以衡量,因為平等不是唯一的價值。但它是一個因素,由第二個孩子身體狀況較差所決定。[2]

我這次演講的目的是討論這種平等主義的推理。

內格爾的決定取決於兩個相對比較重要的因素:他能夠給予一個孩子更大的利益,但另一個孩子的情況會更糟。

此類案例不勝枚舉。在這類案例中,當我們要在兩種行為或政策中作選擇時,一種與選擇相關的事實是由此產生的利益會有多大。對功利主義者來說,這就是問題的全部。在他們看來,我們應當始終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但對平等主義者來說,它也涉及受益人的受益程度。我們有時候選擇較小的利益,為的是更好地分配利益。

我們怎麽才能更好地分配利益?有人說:通過不同人之間的平等來實現;有人則說:通過把利益優先給予那些處境較差的人來實現。我們將會看到,這是兩種不同的觀念。

我們應當接受這些觀念嗎?要平等嗎?如果要,那麽什麽時候平等,為什麽要平等?如果要優先,那麽我們要給那些境況較差的人什麽樣的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