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平與著述
二、社會教育學的意義
納托普所認為的“社會教育”,是指包括學校教育在內的一般的教育,這種教育通常含有社會的意義;並不是把教育分割為兩個部分,一是學校教育,二是社會教育。他又認為,社會教育不隻是實際的“社會幫助”,還是通過社會的一種教育。因此,他的理論與威爾曼的理論截然相反。
納托普認為,社會教育學理論的建立,需要以教育實際作為基礎。這是最普遍的方法,也是最能發揮作用的方法。教育最重要的就是要將人教育成為人。就個人來說,自我教育是必要的。這是因為人隻有通過他自己的意誌、他自己的力量,來形成他自己,所有其他人所能給予他的幫助,隻能算是由幫助達到自我幫助。所以個體教育學,在事實上,隻是教育工作的一般性工作而已。道德力量是人的中心力量,它可以使人直接地與團體發生關係,並具有強迫性。因此,個人的所有教育事務,必須反映到團體的教育事務上。所謂團體即使一個教師與一個學生也能構成,沒有一種教育學不具有這些因素,所以所有教育學都含有社會教育學的因素。[23]
在納托普看來,社會教育學的含義非常廣泛,隻不過在程度上不同而已,即各種團體教育因素在教育學中所占的分量不同。納托普認為,團體一部分與教育有關;而教育則全與團體有關,因為師生關係的存在就構成團體。他指出,在社會哲學的觀點裏,團體有“共同的意誌”,而個人有“特殊的意誌”,這些“特殊的意誌”被“共同的意誌”所吸收,而成為“共同的我”;但是對於“共同的我”,必須賦予社會秩序,並提高團體的要求。因此,教育學可以說,除了本身的性質外,還具有社會教育的性質;要求社會教育賦予“社會秩序”,為個人教育打下健康的基礎。就以上的情形而言,教育可以證實有社會的意義。社會生活的意義可以作為教育本質的決定因素和教育的一種本質目的。教育與國民的工作生活以及家庭生活相關,主要的是在強調社會與父母的教育責任。所以社會教育學家,不但要有理想的要求,即用國民理想主義的力量去實施教育;而且要有現實的要求,即用健康的唯實主義去正視教育的社會因素。[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