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人與不道德的社會》(1932)(節選)
《基督教倫理解釋》(1935)(節選)
《人的本性與命運》(1941—1942)(節選)
《道德的人與不道德的社會》(1932)(節選)
一、導論
本書詳盡闡述的主題是:必須在個人的社會道德行為與社會群體(包括國家的、種族的、經濟的社會群體)的社會道德行為之間作出嚴格的區別,並根據這一區別說明那些總是讓純粹個人道德觀念感到困惑難堪的政治策略的必要性和存在的理由。《道德的人與不道德的社會》這一書名非常恰當地暗示了這一區別,不過,這隻是簡明扼要地概括了後麵所要論述的主題。作為個體的人可以成為道德的人,這是因為在涉及行為的關鍵問題上他們能夠考慮與自己的利益不同的利益,有時甚至能夠做到把他人的利益放到自己的利益之上。作為個體的人生來就具有同情心,並且關懷他們的同類,通過精心設計的社會教育方法可以擴展他們的這種同情關懷。他們天生的理性能力使他們具有正義感,通過教育的熏陶能夠使他們的這種正義感增強;同時,他們的這種理性能力還會使他們人性中的利己成分淨化到他們能夠以一種客觀公正的態度去評價涉及他們自己利益的社會狀況。但是,所有這些成就對人類社會和社會群體來說都是很困難的,幾乎是不可能的。在每一種人類群體中,群體缺乏理性去引導與抑製他們的衝動,缺乏自我超越的能力,不能理解他人的需要,因而比個人更難克服自我中心主義(盡管個人組成了群體,個人的存在要在個人之間的相互關係中表現出來)。
群體的道德低於個體的道德,一方麵是因為要建立起一種足以克服本能衝動又能凝聚社會的理性的社會力量非常困難;另一方麵是因為群體的利己主義同個體的利己衝動糾纏在一起,隻表現為一種群體自利的形式。當群體與個體的私利在共同的衝動中結合在一起而不是謹慎地分別表達其各自的利益時,這種群體自利的形式就會非常明顯地表現出來,並且會造成嚴重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