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穌的倫理是先知宗教的完美果實。其愛的理想與人類經驗的現實和必需之間的聯係,完全跟先知的上帝信仰與塵世之間的聯係一樣。它來源於每一種道德經驗,也與每一種道德經驗相關聯。它內在於生命之中,就像上帝內在於塵世中一樣。在它最終的頂點,它超越了人類生命的所有可能,如同上帝超越了塵世一樣。因此,既不能將它和厭世宗教的禁欲倫理相混同,也不可將它與精明的自然主義道德相混淆,後者旨在引導善良的人們在此岸獲得成功和幸福。但它往往容易跟前者混同,蓋因它對於所有自然欲望不妥協的態度;但是它不認為欲望是天生邪惡的。它之所以也可能與後者混淆,是由於在耶穌的教誨中,其愛的理念的超驗性是含糊的而非清楚的。這一倫理可以邏輯地從先知宗教的假設中推導出來。在先知宗教中,上帝作為現世的創造者和審判者,既是存在的統一,該統一是存在的基礎,也是終極的統一,即善的統一,按柏拉圖的說法,這種善是存在的另一方麵。隻要是現世存在的都是善的,因為隻有當混亂為統一和秩序所取代,存在才有可能。可是,現世的統一卻受到混亂的威脅,它的意義總是處在無意義的危險之中。因此,對生命意義的最終信心依賴於最終統一的信仰,後者必定超越現世的混亂,正如它是現世秩序的當然基礎。
上帝的統一不是靜態的,而是現實有效而富於創造性的。所以上帝就是愛!有意識地追求生命統一的欲望,是上帝本性最充分的象征。所有的生命都有責任去愛。從某種意義上講,受愛的支配而產生的任何倫理和倫理係統都密切相關,因為所有的道德需求都是對和諧統一的追求。生命隻有一個目標。自我必須建立有關欲望和需求的內在統一,同時必須與其他個體和團體和諧共處。所以,霍布豪斯(Hobhouse)正確地將“善”定義為“實現生命能力的和諧”[6]。但是,所有自然主義倫理都隻限於在混亂中求和諧,在人的自我主義限度內追求可能的愛。尋求在自然層麵上將生命相連的世俗倫理,或是基於生命之間存在一種自然的和諧這一幻想(也許是因為在有益的互惠中,自我主義被假設能保持相互平衡;也許是由於理性的自我主義能夠克服非理性欲望的低層次衝突),或是它作為人性的基礎而被強迫為利己主義的個體和群體之間的衝突作出犧牲。耶穌的倫理與自然主義倫理以及世俗倫理的最大不同,正表現在對待自我主義力量的態度上。自我主義既不被認為是有害的,因為它深深植根於前定和諧之中(亞當·斯密);也不被認為是軟弱無力的,因為理性能使自我主義的無政府狀態轉化成更高的和諧(功利主義);同時也不把它視為人類存在的基本現實(托馬斯·霍布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