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III):倫理學限閾:道德與宗教下冊

二、個人和社會

在我們對個人的特征的處理中,我們注意到人格本然地傾向於交流。我應該強調一下這一經常被誤解的要點。因為,個人因其尊嚴和需要要求成為一個社會中的成員。我們僅在一種不恰當的意義上才將動物群體或群落稱為社會。它們是僅由個體組成的聚集的整體。恰當意義上的社會——人的社會——是一個人格的社會。一個擔當得起這一名稱的城市是一個諸人的人格的城市。社會的單位是個人。

但是,為什麽作為人格(person)的個人(the person)要尋求在社會中生活呢?首先,它這樣做是因為他的作為人格的完善和他內部的對交流知識和愛的衝動,而知識和愛的交流要求與其他個人的關係。在其完全的慷慨中,人的人格傾向於在對被記入存在、生命、知性和愛深處的過度豐富的法則的回應中洋溢於(overflow into)社會交流之中。第二,它這樣做是因為它的需要或者說它的缺陷,它們來自其物質性的個體性。在這一方麵,如果它不被整合進一個社會交流的團體,那麽它就不能獲得其生命的完滿和成就。因此,社會出現給人的人格正好提供那些它所需要的存在和發展的條件。人的人格不是通過它自身一人,而是通過從社會中獲得本質的善,才達到它的完滿。

在這裏,問題不僅僅是他的物質需要,對麵包、衣服和住所的需要——為了獲得它們,人要求其同胞的幫助,而且也是,且首要地是他應被給予的從事理性和美德的工作的幫助,這種幫助與他的存在的特征相對應。為了達到知識上的某種程度的高深和道德生活上的某種程度的完善,人需要教育和他人的幫助。在這個意義上,亞裏士多德的陳述:人天生是政治的動物,是極其正確的。人是政治的動物,因為他是理性的動物,因為理性要求通過品格的訓練、教育以及與他人的合作而發展,因為社會對於人的尊嚴的完成來說是不可缺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