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倫理學,真理與事實
(甲)語義學與事實
在第二章和第五章中,我已聲明使用“應該”和“善”或諸如此類的倫理陳述不是事實性的,但與說服有關,類似於祈使句。或者就它們關乎社會事實(部族長輩的意願,與一種習慣的道德法典相符)或事先涉及一種可能假設為神學事實(如上帝的意誌)而言,它們又是事實性的。或者,它們可能關涉說話者的態度或意欲等主觀性事實,就此而言,它們也可以說是事實性的陳述。但盡管如此,我已然否認不問條件地把這樣的倫理陳述統統直接轉換(與釋義相反)成社會學的、神學的或心理學的事實陳述,也反對把它們轉換為祈使語氣的命令,盡管命令有實際的功用(或者的確沒用)。我還認為,包含“應該”“善”或諸如此類的倫理陳述與塔爾斯基的真理範式極為相符。
我想說,科學、曆史等旨在探詢世界是什麽樣的,而在倫理學中,我們關心的是對世界做些什麽。因此,我們在判定墮胎的正當與否時,不是在尋找事實,而是在決定麵對這一事實做些什麽,或者怎樣促使他人對這一事實做出反應。(當然,生物學的——有人會說是神學的——事實對決定我們的行為有很大影響。)
問題是,這種關於事實的說法在形而上學層麵是可疑的。維特根斯坦在《邏輯哲學論》中說,世界由事實組成,而非事物。我的看法(與常識更吻合)恰好相反,世界由事物——物質粒子,可能的四維空間點,甚或抽象的實體如數和它們的類別標準——組成,而不是事實。
在《邏輯哲學論》中,維特根斯坦的理論是一種圖畫理論,一種真理符合論。語句描畫事實。從唐納德·戴維遜(Donald Davidson)那兒我知道,這種圖畫理論與替代性量化(Substitutional quantification)相配,而塔爾斯基的真理論與其斷言的是否實現這一觀念相合。在前一種理論中,語句相符於事實,而在後一種理論中,物體或其序列相符於斷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