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的利己主義的另一個特征是,一個一貫的利己主義者所遵循的規則隻是一種純粹掰手指的規則。一個一貫的利己主義者隻有一個最高原則——做任何事情都必須實現他自己的目標——即提高他的利益。他沒有原則,隻有一個目標。如果一個人采納了道德觀點,那麽一個人就應按原則行為,而不僅僅是按提高其目標的掰手指規則來行為。這就意味著他應遵守規則,而不管這樣做是否有利於某人自己的目標或任何他人的目標。
康德把握了這一要點,即使隻是模糊不清地。他看到,采納道德觀點意味著按原則行動。這意味著,即使這樣行動是令人不快、痛苦、代價高、對某人自己虧本太大,也要遵從規則。進一步講,康德正確地證明,既然道德行為是按原則行為(而不僅僅按掰手指的規則而行動),一個道德行為者就不應為自己的利益而破例,而且他把這解釋為道德原則是絕對不可更改而又毫無例外的。因此他斷定,如果“你不應殺人”表明了一個道德規則,那麽,任何一個可恰當地描述為殺了某人的行為,在道德上都必定被說成是錯誤的。
康德也明白,這種觀點要求他拒斥我們某些根深蒂固的道德確信;我們肯定認為,自衛殺人或行刑者殺人在道德上並不為過。康德想說,按照這一觀點,我們的道德確信也是錯誤的。我們能挽救這些道德確信麽?惟一可選擇的——說按原則行動不要求我們為了自己的利益不破例——看來同樣也站不住腳。
因而毫不奇怪,許多哲學家都摒棄了康德的(及常識的)觀點:該觀點認為,行為的道德正當性是它具有與道德原則或道德規則相一致的性質。於是,義務論者主張,正當性是一種可以在一個行為中“看到”或“直覺到”的單一性質,而功利主義者則認為,正當性是一種複合性質,是行為之提高最大多數人最大幸福的傾向性。但是,眾所周知,這些解釋並不可信,且導致諸多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