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為止,我們隻是考慮了起碼的道德規則,也就是那些禁止或命令某類行為的規則,例如“你不應殺人”,“你不應偷盜”,“你鄰居需要你的幫助時,你應幫他”,諸如此類。第二級的道德規則是命令或禁止某類行為的規則,它們與“道德平衡之打破”相應,例如,“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讓無罪者扔第一塊石頭”,“善有善報”。
何為“打破道德平衡”?當每個人“嚴格地各司其職”時,道德平衡就得以保持。當柏拉圖把道德與各司其職聯係起來時,他是對的;其錯誤隻在他對這種聯係的解釋。各司其職而不幹涉他人,不是道德存在的全部,盡管人們可以正確地說:當每人各司其職時,道德平衡就得以保持。這種平衡可以用兩種完全不同的方式打破。我可以用對我有利或不利的方式行為,來打破這種道德平衡。我也可以增加道德借方或貸方的賬目,來打破這種平衡。如果說第一種方式是指我做了我不應該做的事,那麽第二種方式是指我做了“超出我的義務”的事;如果說第一種方式是我違反了一條“義務規則”,第二種方式是指我遵守了一條“額外義務規則”。例如,當我殺了某人、偷了東西、對某人殘忍或犯了通奸罪時,我是在增加道德借方的餘額。相反,如果我冒很大危險救了某人的命,或為一件善事作了巨大的財產犧牲,我就是在獲取道德貸方餘額。我們正是因為這些情況才提出第二級道德規則的。從道德上講,起碼道德規則界定了什麽是各司其職,什麽是保持道德平衡。第二級道德規則則指明,打破道德平衡時,由誰來做什麽。
第二級的道德規則取決於應得的概念,也就是積極的道德功過或消極的道德功過的概念,即:應得到什麽或應對他做些什麽。沒有打破道德平衡的人什麽也得不到。他既無積極的道德功過也無消極的道德功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