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I):倫理學基礎:原理與論理下冊

(己)社會倫理

到目前為止,我們隻考慮了絕對道德。正如我們已經解釋過的那樣,道德觀點具有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的特征。形式條件是:一個人除非他願意把道德規則當作道德原則來看待,而不僅僅是當作掰手指的規則,也就是按原則行事,而不僅僅出於他自己或他所讚同的群體之有目的的行動,我們就不能說他已經采取了這種道德觀點。其實質條件是:這些規則必須同樣有利於每個人的善。這並不意味著它們必須有利於所有人類——過去的、現在的、將來的——共同善,因為這樣的條件是不可能得到滿足的。說某一規則是同樣有利於每個人的善,並提出這一規則所需要的條件,其意思是可以通過建立這種說的標準得到清楚的說明的。就絕對道德而言,隻有一個條件必須滿足,即,這些規則應是“可逆性的”,也就是說,它們不僅僅有利於行為者的利益,而且至少不能使受行為者之行為影響的那些人受害。

一種對社會條件的考察,會建立起“同樣有利於每個人的善”的更進一步的標準。一社會不僅僅意指一定數量的個體生命,住在一定地區,並以直接影響他人的方式而行動,例如殺人、殘忍、搶劫等。在社會中生活意味著一種社會結構,使個人之間的連接點日益增多,這種社會結構能使一個人的行為對其同胞的影響發生改變。在某一特定社會結構內,從行為的本性上講,即使不是加諸另一個人以傷害的行為,也可能是有害的。之所以如此,隻是因為生活在這一社會中的許多人都在做這種行為。如果一個人穿越草坪,不會造成什麽損害。但若每個人都這麽做,草坪就給毀了。如果一個人用汽油,不會造成什麽損害。但若每個人都在高峰期用汽油,那汽油供應就會中斷,因而每個人會受到負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