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某種意義上,一個人自己的裁決“我是幸福的”或者“我是不幸福的”,將是最終的裁決——假設我們處在他的境況之中,無論我們可以認為我們會說些什麽。我們必須絕不造成那種境況的呈現或者消失,後者將決定我們自己關於幸福的第一人稱判斷,並成為判定第三人稱判斷真假的標準。
使得難以看清楚我們正在討論的這個概念的這種“主觀性”的,是下述事實:在對其幸福前景作出判斷時,並不是每一個人都是最好的和最有能力的審判官。一個人可能強烈地要求去做某件事情,如果不允許他去做這件事情的話,他就認為他的生活沒有意思。但是另外一個更有經驗的人可能會警告他說,如果他遵從他當下的衝動,他最終就會陷入最可悲的境地。這個更有經驗的人可能是正確的。但是,證明他為正確的標準卻不僅僅是下述事實,即某些可怕的事情——疾病,貧困,諸如此類——作為對其愚蠢和拙劣所預言的後果,都降臨到了前一個人身上。這個標準是,這些後果使得前一個人不幸福。如果我們的傻瓜歡欣鼓舞地接受這些後果,那個聰明人就不能堅持說:他一定是正確的。他不可能這樣做,例如基於下述理由,即那些同樣的後果會使得他或者大多數人成為悲慘的。他不能宣稱,這個輕鬆愉快的夥伴“實際上”是不幸福的,隻是他沒有意識到他自己的悲慘。
但是,當一個人認為他是幸福的時,就不能犯錯誤嗎?在某種意義上,他不能;但在另一種意義上,他能。“他說他是幸福的,但事實上他不幸福”可以表達一個真命題。但是,難道從這個真命題推不出“那個自稱幸福的人在撒謊”嗎?這難道不讓人感到無聊嗎?答複是:在我們正在討論的情形中,除了無聊的謊言之外,還存在具有深厚意味的謊言。關於幸福的第一人稱判斷可以是不誠實的,這種不誠實可以看作某種形式的說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