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I):倫理學基礎:原理與論理下冊

《決定論和人的研究》[1](1971)(節選)

決定論和人的研究

(一)

我把決定論理解為這樣一種觀念:凡是者也(以某種方式)必定是。這種觀念在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中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至於這兩類科學是如何聯係的,無論對這一問題的最終回答是什麽,它們之間的下述區別在表麵上是十分明顯的。

在自然科學領域,決定論觀念是與諸如普遍規律性、可重複性以及實驗控製等觀念相聯係的。而與人文科學直接聯係的則是諸如動機和社會壓力、目標指向和意向性等觀念。在自然科學中,決定論在很大程度上用於前瞻性地尋找預言目標;而在人文科學中,相對來說決定論更強調回溯性解釋,或者說強調對既成事實的理解。

自然主義研究和人文主義研究相對於決定論的這些差異,我把它們歸於以下根源——眾所周知,我所說的聽起來有些挑釁意味;自然科學可以刻畫為研究由自然法則“支配”的現象;人文科學則主要研究由社會製度和規則“支配”的現象。我將對或許可以稱之為在自然法則和社會規則之間的“方法論上的平行主義”進行論證。也就是說,我將證明,人文科學中的決定論觀念與社會規則相關,這種關係類似於自然科學中決定論觀念與自然法則之間的關係。當然,我不是說國家的法律和其他社會規則本身就像自然法則。相反,它們之間是非常不同的。就如同我們所說的一樣,前者是規範性的,後者是描述性的。並且,從這兩類法則之間的深刻差異可知,如果我正在作出的“方法論的平行主義”是完全正確的,那麽,人的研究中的決定論就意味著道出某些與自然研究中的決定論不同的東西。

我能夠預見到,立即會有人表示反對。他們會說,人文科學的理論目標是去揭示這類法則:它陳述的不是行為的規律和規則,而是個體和集體行為以及製度變遷的實際規律。這類法則,如果存在這類法則的話,將用一種類似於自然法則“決定”或者“統治”自然現象的方式,“決定”或者“統治”人和社會的生活。依據這一觀點,人的研究中的決定論實質上意味著與自然科學中的決定論同樣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