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I):倫理學基礎:原理與論理下冊

(二)

作為基礎和出發點,我將提出和簡要地討論關於行動的兩種解釋模式。

第一種解釋模式我稱之為意向論者的解釋。它與有時被稱為“實踐三段論”的推理模式相關。這種推理最簡單的形式可陳述如下:

A意向做p(例如,明天去戲院)。

A認為,除非他做q(例如,事先預定了一張票),否則他將不能夠做p。

因此,A采取措施去做q。

如果我們用“已決定”或“已決意”或“已下決心”,也許還有“渴望”來替換“意向”,這一推理仍然是有效的。對於第二個前提中的“認為”,人們也可以用“考慮”“認識到”“知道”或者“相信”來替換。

很容易看到,實踐推理是與行動解釋相關聯的。假設A作為一個事實是以q為條件的。我們很想知道這是為什麽。指出他意向做p,並且認為q對達到這一目標是必要的,這會是對此問題的一個令人滿意的回答。同樣的回答也能夠解釋,在他未能做p的情形中,為什麽他試圖做q。

在這裏,說A的行為是由他的意向和認知態度決定的,是十分自然的。給定了意向和認知態度,他就必須去做事實上他所做的那些事情。我們可以說意向和認知態度是當事人行動的決定因素,並且可以說它們共同構成了做q的理由或原因。因為A著手做q的緣故,我們把這件事稱為A的意向對象;而做q本身,我要說,正如A看到的,不過是他的行動的情景要求的一部分。

假設為了達到意向目標,A認為做q是充分但不必要條件,如他想進城,並且知道他必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才能到達那裏——比如說,或者乘公共汽車,或者坐火車,他選擇了乘公共汽車。這裏我們還能說,他實際選擇乘公共汽車這件事,完全是由他的意向以及他知道如何使其意向得以有效實施來解釋和決定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