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I):倫理學基礎:原理與論理下冊

(五)

假定以下為真:A做q,是因為他意向做p,而且認為做q對p是必要的。一方麵是意向和認知態度,另一方麵是行動,這個“因為”在其間建立的是哪種聯係呢?這是哲學家們眾說紛紜的一個問題。

一些人堅持認為,這種聯係是因果性的。這種觀點可以用兩種方式來理解。我把這兩種方式分別稱為足道的和不足道的。

對因果論觀點的足道的理解強調如下事實:意向十分常見地被稱作“行動的原因”。這是符合慣例的,我們不應該試圖改變這裏的語言。對於這種討論人們可能持有的惟一反對意見是,它模糊了如下兩種意義之間的差別:在一種意義上,意向無可爭辯地被稱作行動的原因;而在某些其他的重要意義上,一些事物被說成是因果相關的。後麵這些意義之一常被稱為“休謨式”的。存在休謨式的因果關係,蘊涵著存在一個一般法則,它把邏輯上相互獨立的普遍現象作為原因和結果關聯起來。

對行動理論中因果論觀點的不足道解釋認為,意向和認知態度的某種特定結合就是某類特定行動的休謨式原因。

這一觀點的捍衛者有時認為,它要求用神經病學術語對意向和認知狀況予以重新解釋。因果關係因此首先是某種大腦中的事件與某種肢體和身體其他部位的運動之間的關係。關於這種觀點,這裏我隻說如下幾點:

毋庸置疑,確實存在著剛才我們提及的這種因果關係。但是,意誌和認知態度的神經病學解釋至多隻是與頭腦中的對應物偶然相關,而沒有必然聯係。並且,由那些頭腦中的事件引起的活動是否是行動,又是一個偶然的事情,它依賴於當事人的其他事實,而不是他的身體活動及神經係統中的過程。這些觀察,當證明有更充分的根據時,我認為,足以駁斥有關意向和行動之間關係的不足道的因果論論題。但是,我在這裏不能長篇累牘地論證這一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