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I):倫理學基礎:原理與論理下冊

(七)

行動和其外在決定因素之間關係的本性是什麽?

假設A做了q,因為他被命令這樣做是真的。十分明顯,在這裏,決定因素和行動之間的關聯不可能是一種邏輯衍推關係。因為,A接到了命令,他理解了它,並且能夠將這一命令付諸實施,然而他又不這樣做,這是自相矛盾的(不可設想的)。然而,這也不是完全不可設想的。——這裏的聯係不就是原因嗎?(在這裏,值得注意的是,稱一個命令是一個行動的“原因”,比把這個名稱用於一個意向更不自然。)

如果這種聯係屬於一種休謨式的因果關係,則應該存在一個連接原因和結果的法則。這一法則不能是這樣的:當A被命令做q時,A總是遵守命令。也許這對A是真的。但是,對每位學習遵守命令的人,它更可能不是真的。例如,對B就可能不是真的。在某些場合,B也做了q,因為他被命令這樣做,這仍然是非常好的情形。所以,相關當事人是否碰巧就是總遵守命令q或總不遵守命令q的人,這個問題與有關個別場合下該命令和該行動之間聯係的性質問題完全不相幹。

就我所能理解的而言,這裏“因為”並未建立在任何法則之上。如果情況果真如此,那麽,決定因素和行動之間的關係就不是一種休謨式的因果關係。那麽,這又是什麽關係呢?我建議將之稱為辯護關係。

設問A為什麽要做q時,A回答說:“因為我被命令去做q。”他會不會是在撒謊?或者弄錯了自己的動機?當用進一步的問題逼迫他時,他可能承認,他做q實際上是因為他害怕那個發出命令的人惱怒,即他是在規範壓力的影響之下行動的,並不隻是對命令作出反應。但是,如果他不承認有任何其他的動機——甚至“對他自身”“在他心中”都不承認——那麽,我們就必須認為他恪守了他的諾言,並且說他做q是因為他被命令做q。這裏,沒有任何判定“因為”陳述為真的、我們可以認可其最高權威的“外部”方式。如前所述,外部的決定因素和行動之間的聯係,在邏輯衍推的意義上,不是內在的。但是,在某種特征性意義上,它是一種“內在的”關係,依賴於當事人對於他為什麽會如他所做的那樣行動的判斷。因此,在“因果”一詞任何好的意義上,它都不是一種“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