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經說過,行動的決定因素或者是內部地賦予的,或者是外部地賦予的。通過提及行動的決定因素,我們解釋了行動,即回答了當事人為什麽如他們所做的那樣行動之類的問題。
然而,這樣的回答僅僅是“在短淺的觀察之中”的解釋。它們引出了進一步的問題。例如:為什麽人們具有他們所具有的意向呢?
有時,對上述問題的回答是依據進一步的意向而給定的。為什麽A明天想到音樂廳去?其可能答案是,他想要或決心獲得一些音樂教育。在這裏,去音樂廳是作為到達目標的手段。但是,為什麽他決心追求這一更遙遠的目標呢?我認為,從意向方麵獲取的答案,最終將把我們帶到兩類主要的意向決定因素之一。我將這兩個類型稱為要求和義務。
我們首先來考慮要求。——為什麽A想要去音樂廳?一類常見的答案是:因為他要聽B演奏,或者要再聽交響樂S,或者僅僅是因為他要聽聽音樂。這些答案通常都是圓滿的解釋。一個人的要求,僅此而已。並沒有什麽更多的東西,用來說明一個人要求什麽作為到達目標的手段。
假如進一步追問,為什麽一個人要求他所要求的東西,答案有時是這樣的:因為它使人高興,或者一個人喜歡它,或者是因為覺得它優秀、合宜,或有趣。但是,這些答案並未指出要求的決定性方麵。它們僅僅隻是通過對比要求和獨立於我目前的意向的背景來加以詳細說明:這裏的意向指向所要求的東西。例如,如果我喜歡聽音樂,又正好有一個機會,並且影響我的意向和行動的任何其他決定因素又未出現,我就會去聽音樂。在這種場合中,我可以說“我要求聽聽音樂,我喜歡音樂”。也就是說,我喜歡音樂是一種潛在的需要,這種潛在的需要在我的意向中表明了自身,即現在聽聽音樂,或明天去音樂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