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這個詞在這裏應在寬泛的且在某種程度上是鬆散的意義上使用。在我心中,它的範圍可以粗略地刻畫如下:
作為社會中的一員,任何人常常都占據著一種或幾種職位,從而被期待、有時甚至是被迫去做各種各樣的事情。某些這類職位是一個人“自然地”占據的,例如父母的職位;另外一些職位則是被任命或者選舉產生的。但在每一種情形中,期待他的行動或行動類型是由他所屬的社會的明晰的或含蓄的規則(法律、習慣、習俗)所限定的。我將把這類職位稱為角色,期待占據某個角色的人所要做的事則稱為義務。(這個詞的詞源學顯示,一個人的義務是:根據他在社會中的職位,他應該對社會其他成員所做的事情。)
因此,一個國家的首腦就被要求關心國家的聲譽、主權和興旺。這會使得他達成意向和作出決定,但作為一個“個體公民”,他既不能也不會這樣考慮。這些意向的對象構成了他和其他人考慮其義務的組成部分。失職對他並不一定有法律上的牽連,但卻肯定會在其(“個人的”)利益中產生某些希望避免的後果,例如聲望受損,或者一個不利的“曆史結論”。所以,如果沒有“來自義務”的動力,那麽就會有“來自要求”(“自我利益”)的動力,使得他具有適合他角色的指導行動的意向。
有人看到一名警察跳入一輛轎車飛馳而去。為什麽會有這個行為?有人告訴我們,他想去抓獲那個被人看見正在街上跑的竊賊。為什麽他應該意圖這樣做?作為一位平民,他甚至可能覺得情願讓這個可憐的人逃掉算了。但是,他的警察角色把這種意向“強加”給他,隨之而來的所有行動考慮的都是使得這一意向變得可行的方式。如果他沒有意識到這一點,並采取相應的行動,他就要冒被解雇甚至被懲罰的危險。